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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务犯罪的理想与现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9日05:13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预防职务犯罪的理想与现实

  

预防职务犯罪的理想与现实

  

预防职务犯罪的理想与现实
一边是谆谆告诫“手莫伸,伸手必被捉”,一边是不断见诸报端的高官腐败案件被查处。如何让那些手握“特权”的人士不能贪、不敢贪、不想贪,正成为现实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核心提示

  4月19日,被称为“三玩市长”的湖南省郴州市原副市长雷渊利涉嫌受贿一案开庭审理;4月26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受贿4744万元的巨贪——河北省原外经贸厅副厅长李友灿被依法执行死刑……

  4月以来,对一系列高官腐败案件的查处,引起了社会关注。其中一个令人瞩目的现象是,这些被查处的腐败官员,都在事发之后表现出了忏悔之意。贪官为何总是事后忏悔?怎样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反思这一现象,使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再次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

  贪官为何总是事后忏悔

  4月19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播出了发生在许昌市的一起官煤勾结案。在狱中,因收受煤矿主贿赂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的禹州市原副市长盛某充满悔意:“他们给我送钱时,我没有推辞,现在犯罪了,我非常后悔。”

  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后,不少贪官总是后悔不已。

  徐炳松,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他因收受巨额贿赂被判处无期徒刑。他在自己的忏悔书中这样写道:“组织和人民给予我们的确实很多很多。我没想到,我会变成一个运用权力拼命攫取、拼命贪婪的人。有了贪欲,还能有什么自制和勇气……”

  李真,河北省国税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受贿、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共计人民币1051万元被判处死刑。他的忏悔同样认识深刻:“在我事业成长的过程中,党组织为我提供了十分难得的机遇和环境,但由于我缺少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逐渐养成了骄狂、自以为是的坏作风,也逐渐萌生了一种迫切的功名欲望,在这种强烈的功名思想驱使下,根本没有想到有些事是党内制度、国家法律所不允许的。”

  ……

  “不能总是等到亡羊补牢。”谈到贪官总是事后忏悔现象,西平县检察院检察长林虹认为,虽然这些反面教材可以给在职的领导干部敲响警钟,但也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就是如何避免“后悔现象”。“从这一点来看,要想让干部远离腐败,必须更加重视和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特权意识下的公权蜕变

  “职务犯罪形形色色,像贪污受贿、徇私舞弊、刑讯逼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泄露国家秘密等都属于这一范围。”郑州市检察院检察长李自民向记者解释,“但社会的关注点主要在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上。”

  “职务犯罪的一个共同特征是:利用职务之便。”他进一步解释,“而腐败行为的发生,大多数都因为其公权行为失去了监督和约束,从而导致特权意识下的公权蜕变。”

  慕马案主角之一、沈阳市原常务副市长马向东就是这样一个例子。在悔过书中,马向东剖析他蜕化变质的原因主要有三:一是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成为拜金主义的俘虏。二是放松了自我约束和管理,滑向了享乐主义的歧途。三是法制观念淡薄,存在严重的侥幸心理,促使自己跌入罪恶的深渊。

  “尽管心存恐惧,但仍然抱着侥幸的心理。这是职务犯罪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李自民分析,由于犯罪人长期从事某项公务和实施某项职权,往往容易产生职权自豪感和优越感,特别是职务犯罪往往要涉及犯罪人本人职权的实施,这种权力的滥用由于缺乏合理有效的监督,一旦不为人发觉,就可以堂而皇之“瞒天过海”。

  “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就是要打击这种侥幸心理。”他谈道,“作为检察机关,我们不愿意抓人。抓一个干部就意味着国家和人民受到一次损失,一个家庭受到一次打击,一个干部的一生就毁了。从某种意义上说,‘预防’比‘打击’更重要。”

  职务犯罪出现新动向

  “防不胜防。”4月29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省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王雷声连声感叹。

  他告诉记者,近两年来我省职务犯罪呈现出“一增一减”的规律:案件数量增多,大要案件减少。而案件数量增多、涉案范围广给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因为同一类型的犯罪现象如果没有长时间的观察,无法发现其规律性。”

  “因此,如果不认真分析近年来职务犯罪呈现的新特点,预防就不可能取得好效果。”他认为。

  4月17日,公安部召集河南、上海、福建等7省市的30多名公安经侦专家在郑州集会,研究如何遏制“村官”的经济犯罪。此前,郑州市大里村村委会主任金明池将200万元公款据为己有,安徽省隆岗村原村支部书记宋业贤伙同其他村委会成员私分公款30多万元,贵州省贵阳市新庄村村委会集体贪污金额上千万元等一系列案件表明,我国村干部职务犯罪正呈逐年上升趋势。

  郑州市检察院对近年来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调查分析则发现,高学历多、热点行业多、巨额案件多的“三多”趋势凸显。

  教育行业职务犯罪案件也呈现增多趋势。最近,鄢陵县检察院的专项调查发现,教育乱收费问题为腐败提供了温床。通过调查,共清理出“小金库”5个,收回账外资金30余万元,并立案查处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2件。

  此外,贪官权力“利益共享”这种新的腐败形式也逐渐凸显。所谓权力的“利益共享”,打一个形象的比方:甲领导的儿子在乙领导手下当官,乙的女儿在甲辖下工作,虽然都业绩平平,但在很短的时间内,此二人均被提拔。这种通过对方的权力来谋私的方式,就是权力“利益共享”的标准范例。

  王雷声分析,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贪欲和私欲的刺激下,职务犯罪的方法将会越来越隐蔽。“目前的可行办法就是筑起‘防火墙’,不给他们可趁之机。”

  构筑职务犯罪的“防火墙”

  今年1月1日开始,全国检察系统网站陆续开通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凡是1997年以来被法院生效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发生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和政府采购部门的行贿企业和个人,均被列入“黑名单”中。

  这一举措的实际效果究竟如何呢?

  在我省最早推行建筑企业“廉政准入制”的漯河市源汇区,记者了解到,源汇区检察院先后针对48项总投资约15亿元的重点工程开展专项预防,共提出检察建议22件,为工程节约资金2000余万元。由于预防得力,已经竣工的33项工程全部被评为优质工程。

  提前介入,延伸预防触角,成为我省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手段。为推动郑东新区的建设,保障农村集体和个人利益不受侵害,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从征迁工作一开始,就把专项预防和同步预防相结合,预防职务犯罪发生。2003年以来,郑东新区10多亿元征地拆迁资金发放使用过程中没有发生一起贪污、挪用犯罪案件,保证了郑东新区征迁工作顺利开展。

  以打击推动预防,效果更为明显。淮阳县检察院在查处教育系统一名干部受贿案时,及时开展个案预防,促使该系统10多名涉嫌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而通过分析发案原因,他们从中找出制度和管理方面的漏洞,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帮助教育系统建立完善了管理制度。

  “个案预防、专项预防、系统预防、警示预防和社会化预防,五道‘防火墙’构成了一套有机结合的预防体系。”王雷声介绍。

  据统计,两年来,我省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开展个案预防,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发出检察建议5061个,被采纳3139个。先后与金融、建筑、交通和税务等部门的10327个单位建立起了共同预防职务犯罪联系制度,聘请社会各界14594人担任预防职务犯罪联络员。全省各级检察机关选择重大交通基础设施、水利工程、市政工程等项目开展专项预防的工作已经达到3106项。其中,洛阳市检察机关介入一项重大工程,一次就为国家节约资金2000多万元……

  “对检察机关而言,预防职务犯罪只是其中的一项业务。但职务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重视和共同参与。”王雷声说。

  在他看来,抓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教育是基础。对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必须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提高其思想道德素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时刻提醒那些‘特权’人士不能贪、不敢贪、不想贪。”③36

  □本报记者王珂李东红

  预防职务犯罪公益宣传画廉洁从政为官之道

  在省会郑州,反腐倡廉公益广告随处可见。

  在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标语走上公共汽车,成为一道流动的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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