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鸳鸯遗嘱引出鸳鸯公证书 襄樊司法局行政不当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9日07:13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记者 姜宗俊)内容大相径庭的鸳鸯遗嘱,引出鸳鸯公证书。昨悉,襄樊中院对此终审裁定:襄樊市司法局因行政作为不当败诉,襄樊市公证处撤销第二份遗嘱公证书。

  1996年4月25日,刘太婆在襄樊市公证处办理了208号遗嘱公证书,把两间房屋留给大女儿卞女士,委托东街居委会干部朱某、张某执行。之后,她将房产证等交由卞女士保管

  2004年7月15日,刘太婆去世。同年8月27日,执行人张某公布遗嘱公证书,称房产归卞女士等7人共有。卞女士事后才知,这是2002年5月28日公证的遗嘱,公证书序号为320号。

  为解决鸳鸯遗嘱和鸳鸯公证书问题,卞女士频繁找襄樊市公证处、襄樊市司法局交涉。2005年5月30日,襄樊市公证处决定维持320号遗嘱公证书,卞女士不服提出行政复议。当年7月15日,襄樊市司法局作出复议决定,维持襄樊市公证处的决定。卞女士不服,向襄城区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襄城法院审理查明,襄樊市公证处在办理320号遗嘱公证书时存在下列问题:没特殊情况,仅有1名公证员办理公证;遗嘱为手写体,没采取打印形式;遗嘱中有两处错别字、修改之处未经遗嘱人盖章或按手印确认;公证员代拟遗嘱、当事人用盖章方式代替签名未记入谈话笔录。这些违反了相关规定,属严重违反公证程序。襄樊市司法局在作出维持襄樊市公证处320号遗嘱公证书的决定中,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为此,襄城法院判决:撤销襄樊市司法局\(2005\第01号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决定书,责令其对卞女士的申诉重新作出行政决定。之后,襄樊市司法局不服判决,向襄樊中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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