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贼轻松冒名转走储户钱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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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9日08:31 法制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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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石中原 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名设户转走储户钱款,窃取公共财产归己所有。近日,这起银行职员贪污案在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案。 2005年3月,原阜阳市一银行分理处职员谢振华先后将客户胡某遗忘在分理处柜台上的身份证,以及在路上捡到的朱某的身份证隐藏起来。 同月,储户程善良(化名)持卡到谢所在的分理处大厅查询存款情况,由于卡插入机器后拔不出来,程请谢振华帮忙。当程按要求输入密码和显示账号时,被谢记住。随后谢即生出盗取程账户钱财的恶念,并对程的账号多次进行查询。 2005年4月2日及4月4日,谢振华让同学葛某使用其隐藏的胡某和朱某的两张身份证,分别在另一储蓄所各开设一个账户,葛某又用谢给的100元钱分别办理了两张银行卡。2005年6月17日,谢振华用程善良的名字填写了网上银行申请书和协议交到银行。同年6月20日,谢安排单位驾驶员到银行取回程善良的密钥证书交给自己。 2005年8月15日中午,谢振华利用从分理处拉出的网线,在自己的家中对程善良的网上账户进行了四次查询,发现账户上有余款3.88万元。当晚9时许,谢潜入一网吧内,将程账户上的存款,一次性支付转账到自设的胡某账户3.8万元。 2005年8月16日早晨7时许,谢振华以收取贷款客户所给回扣钱为由,让同学葛某帮其将胡某账上的3.8万元钱取出。随后,葛持谢所给的银行卡及密码,以胡某的名字将3.8万元取出交给谢振华。案发后谢将赃款全部退出。 一审法院以谢振华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和非法侵占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谢不服上诉,经阜阳市中级法院终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