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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目情侣“为钱所困”上法庭 法官巧断“糊涂”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9日10:22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记者田桂营 通讯员欧阳北宁

  南宁市一对青年男女,网恋同居准备结婚,两人在钱财上已不分彼此,男方随时可以往女方的银行卡存钱或取钱。但两人终止恋爱关系后,女方报警称男方盗取她卡中人民币79400元,男方坚决否认,警方因证据不足也不予认定。为此,女方一纸诉状将男方告上法院。“五一”前夕,南宁市江南法院民事审判庭将这起两审终结的典型案例呈报自

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是非官司,法官到底如何了断呢?

  8万多元存款各有说法

  女方吴丽诉称:2004年5月,她通过网上聊天与梁勇相识,在交往中,她受惑于梁勇的甜言蜜语,对梁勇没有任何防范,但梁勇却工于心计,于同年8月14日用花言巧语让她把她的银行卡密码说了出来。梁勇因此知道她当天存入65000元,加上她之前存入的钱,该银行卡共有人民币80445.22元。

  梁勇则辩称:他与吴丽网上认识后,迅速发展成恋爱关系。因双方当时感情很好,已准备结婚,为了表示对吴丽的爱意和信任,他提出将自己的钱交由吴丽保管,吴丽欣然同意。

  2004年8月14日,吴丽在农行迎宾分理处从他的农行卡里取了65000元,后吴丽将这笔钱存到她的中行卡内。存钱前,吴丽说她很久没有用该卡取钱了,怕密码不对,建议先取10元钱试一试密码。钱取出来后,密码没有错误,吴丽就将钱存入她的卡内。吴丽将银行卡交给他,后来又告诉他密码,方便他随时支取钱款。

  2004年8月14日至2004年9月24日,他先后在该账户中存款3次,取款18次,共发生21笔交易。吴丽并不知道,且还从该账户中提取过款项。

  男方偷取女方的钱?

  2004年10月,梁勇和吴丽因感情发生变化,两人由爱生怨,不再往来。吴丽诉称:在别人提醒之下,她才发现自己的中行银行卡不见了,于是她第一个感觉是被梁勇偷走了,因为只有梁勇知道密码。在吴丽再三追问下,梁勇承认是自己拿到该卡后已放回吴丽的摩托车尾箱内。

  2004年10月5日,她经查询得知,她中行卡内只剩下1045.22元,梁勇实际已偷取她银行卡内的79400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梁勇返还不当得利79000元,并支付利息400元,并要求梁勇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65000元到底是谁存的

  法官调查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吴丽诉称2004年8月14日存入中行卡的65000元应归她所有,依据为这银行卡是她的。但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分析,吴丽以梁勇盗窃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2004年10月9日,她在回答公安机关询问时,对8月份存入65000元的陈述,共计5笔,合计数额59000元,这与吴丽所述的65000元的陈述数额不符。

  另外,吴丽称其中行卡内的80445.22元钱款全部是自己所有,与她认可的于2004年8月27日、9月13日存入的10500元属梁勇所有自相矛盾,故对吴丽陈述2004年8月14日存入的65000元属她所有,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梁勇2004年8月14日从农行迎宾分理处取款65000元,同日和吴丽一起将65000元存入吴丽的中行卡内,吴丽提交的交易清单证实65000元已于当日存入她的中行卡内。中行卡虽是吴丽的,但梁勇从2004年8月14日至9月24日持该卡存取款21次,时间长达一个多月,吴丽没有证据证明他们之间存在借贷或其他经济关系,从梁勇持吴丽的中行卡多次存取款的事实,以及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证明认定,2004年8月14日存入吴丽中行卡的65000元属梁勇所有。

  法官巧断“糊涂案”

  法官认为,梁勇2004年8月14日、8月27日、9月13日先后3次存75500元入吴丽的中行卡,且在2004年8月14日至9月24日先后18次在该卡中取款89900元,超出吴丽存入的14400元,超出部分属不当得利,应返还吴丽。梁勇称2004年8月14日、8月27日两次存16000元到吴丽的交行卡,该款应折抵梁勇从吴丽中行卡多领取的14400元,对此法官不予同意。

  因本案审理的是吴丽要求梁勇返还他从中行卡领取的款项,因此,梁勇在交行卡的钱款不在本案的审理范围,故不在本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判决:梁勇应返还14400元给吴丽。江南区法院在2005年1月7日受理的这起经济纠纷案,同年7月4日作出一审判决,因原告吴丽不服上诉,11月18日二审维持原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文中当事人系化名)编辑:韦怡作者:田桂营 欧阳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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