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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案件多发是好事不是坏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9日10:50 大洋网-广州日报

  导读:最新一期的《瞭望》杂志称,中国基层法院正在面临“民告官”案件大幅增长的诉讼压力,行政案件呈持续上升态势。因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社会保障和企业改制问题引发的“群体性行政诉讼”成倍增长,成为一个新趋势。

  葛洪义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

  行政诉讼,也就是所谓“民告官”案件,被告一般都是国家机关。从1989年我国颁布《行政诉讼法》以来,“民告官”有两次高峰:《行政诉讼法》刚刚颁布施行时和近期发生的大规模“群体性”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中,由于被告的身份比较特别,都是管人的“官”,因此,即使是一起普通的行政诉讼,都会因为被告的身份问题而变得比较引人注目;而此类诉讼中,被告的“脾气”一般又都比较大,或者不情愿出庭应诉,或者对法庭判决不以为然,更有甚者,则是当庭拘捕原告一方。在法治比较健全的国家,这就是藐视法庭。藐视法庭是一项重罪。记得克林顿当美国总统时,与实习生发生了丑闻,本来这在美国不是什么很大的问题,但因为克林顿矢口否认,被怀疑做伪证,涉嫌藐视法庭罪,为此,国家设立了特别检察官,花费了数千万美元追查,他本人差点被追究刑事责任。

  话说回来,行政诉讼中,对抗性程度非一般诉讼可比。从理性的角度,这是不该发生的,相反,各级被告应该高兴才对。

  老百姓都不乐意当被告,为什么领导和官员就应该愉快地当被告呢?理由在于:

  首先,从纠纷和分歧的解决方式看,行政诉讼是解决官民之间纠纷的最恰当渠道。改革开放最大的成就之一,就是建立了以市场为基础的资源配置体系,也形成了一个多元利益体系。在利益分配的过程中,分歧与冲突是在所难免的。无论政府努力追求的行为目的多么宏大和高尚,官民之间的分歧、乃至冲突,还是不可避免的;满足了这部分“民”的利益,那部分“民”的利益就可能受损;满足了少数“民”的利益,多数“民”不满,反之亦然。

  解决官民纠纷无非两种方式:一种是非制度化的;一种是制度化的。非制度化的办法包括武力镇压、暴力抗法等,近年来的群体性事件,许多都是通过非制度化的方式追求某个利益群体的利益;制度化的办法则包括依法申诉、依法游行示威、行政诉讼等。各种方式比较起来,行政诉讼无疑是社会成本最低、风险最小的。群众愿意用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与国家机关的分歧和纠纷,说明群众的觉悟提高了,法律意识水平提高了。这正是党和政府倡导依法治国所期待的结果。

  其次,行政诉讼的被告行使的都是公共权力,行政诉讼可以帮助政府把好事做好,还可以防范和制止官员犯错误,保护我们的干部。国家通过法律设置行政诉讼,为论证政府的公共决策、宣传政府的活动宗旨、说服和争取群众支持,提供了一个巨大平台。同时,官员由于掌握着公共权力,可能以权谋私;由于身份的特殊,容易颐指气使,不尊重群众;由于看问题的角度不同,有些事情,考虑未必周全。在这个时候,行政诉讼就是一道庄严的防线,防止官员越界,保证依法决策。

  再次,行政诉讼还可以帮助政府拒绝群众的不合理要求,使之更好地为大多数人服务。群众的要求并不具有天然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部分觉悟不高或者觉悟不很高的群众经常利用党和政府对稳定工作的重视和对执政为民的强调,通过非制度化的手段争取自己不合理的利益。如果不是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公开解决分歧,一方面,更多的不明真相的群众可能会对政府产生误解;另一方面,也会助长非制度化的解决纠纷方式的发展。因此,如果群众对政府有意见时有一个告“官”的畅通渠道,如果“群体性”问题都能够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这应该是国家之幸、人民之幸、也是百姓之幸!

  可见,行政诉讼的多发,不是坏事,而是好事,至少被告人不能把它当作坏事对待,因为,从被“告”中,政府可以学会如何依法执政,努力提高自己的执政能力,最终实现人民政府为人民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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