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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四个规范”促使信访三级终结工作开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9日10:53 法制日报

  新华网重庆4月30日电(记者王义)国务院《信访条例》颁布实施以来,重庆市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结合自身实际,着力在信访工作程序的关键环节上做到“四个规范”,确保了信访三级终结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重庆市委、市政府信访办公室副主任冯跃介绍说,首先是规范信访事项的受理主体。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事项的受理主体主要指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工作部门。“考虑到我市两级管理体制的特殊性,我们依据《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将受理主体延伸到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独立法人单位,同时规定受理主体是行政法人单位的,同级信访部门只有在获得委托授权后,才能代行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和复核职能。”冯跃说。

  其次是规范信访事项的受理范围,严把信访事项受理“入口关”。对于依法应当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已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审理终结以及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但因超过法定时效失去诉权这3种投诉请求的,重庆市各级信访部门均不作为信访事项受理。

  再次是规范信访事项的受理层级。依据行政体制和垂直管理部门“两条线”,结合当地实际,重庆市各级信访部门压低处理信访事项的层级,能在区县和市级部门终结的信访事项绝不推到市政府。针对专业性较强的非垂直管理部门如劳动、移民等,区县级部门则可以两线选择,既可向区县政府,又可向市级主管部门提出复查、复核申请。信访部门同时还明确了企事业法人实体可以作为处理单位,区县主管部门作为复查单位。

  最后是规范文书格式及传送方式。重庆市信访部门专门制发了统一的文本样式,市政府的复查、复核意见统一编“渝府信访复核字”文号,以“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文纸印发,并加盖重庆市人民政府信访专用章。此外,为减少群众往返负担,信访人还可以通过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机关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处理、复查机关接件后必须在7日内转报上级机关,上级机关收到转报材料之日即视为复查、复核申请日。

  冯跃说,通过实施“四个规范”,重庆市把信访工作的关键环节都依法进行了规范,促使信访三级终结工作开展得更加有序,促使群众信访行为逐步走向程序化、理性化。

  重庆市信访部门提供的资料显示,去年重庆市实现了信访总量下降、集体上访下降、重复上访下降、群体性事件下降和异常上访下降“五个下降”,同时信访活动重心逐步向区县、向基层下移,基层信访基础工作得到了加强。(完)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杨凯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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