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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及轻缓刑罚的适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9日10:53 法制日报

  未成年人犯罪,始终是社会关注的一项重要话题,因为搞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正确处理好未成年人犯罪,直接关系到全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为此,我国《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做出了具体的原则性的规定,即“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此,笔者就当前本地区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谈谈轻缓刑罚适用的问题。

  一、 本地区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及成因

  2005年1—10月,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犯罪嫌疑人179人,其中未成年人30人,占总人数的11.1%,在这30人中,抢劫罪13人,占43.3%;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罪7人,占23.3%;盗窃罪8人,占26.7%;强奸罪2人,占6.7%。从这组数字不难看出,未成年人犯罪全部都是暴力犯罪和侵财犯罪,导致这种现象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外界因素,二是内在因素。

  外界因素主要指社会、学校和家庭的影响,目前,我国虽然制定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犯罪的预防却并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大部分学校都还存在着重成绩轻德育的现象,他们只关心孩子语、数、外的成绩,对思想品德忽略不计,有的学校甚至干脆把思想品德课改成其它课来上,这就使未成年人的道德教育在学校出现了盲点,仅仅靠家长来告诉其什么是“是”,什么是“非”,如果未成年人的家庭再出现问题,则“是非”对其来讲就很难分辨的,根据办案中掌握的情况,涉嫌犯罪的30名未成年人中,绝大多数生活在父母离异的单亲家庭,有的甚至随祖父母生活,也就是说,是问题家庭导致了问题未成年人产生。

  内在因素,是指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未成年人特别是十四至十八岁的青少年,随着他们社会生活的深入和知识范围的逐步扩大,其人生观也就逐步地形成,在人生观形成的过程中,如果得不到正确的教育和引导,就会形成错误的人生观,并按此来指导自己的行为活动,在未成年人的成长期,虽然他们随着年龄的增长,其要求独立的愿望越来越强烈,但其实在他们内心深处仍然存在着极大的依附性,当他们在家庭中失去依附时,便走向社会互相依附,形成相对独立的小团伙,加之受到种种不良思潮的影响,从而结伙犯罪,这也是上面谈到的问题家庭导致问题未成年人的主要原因。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上,主要有两大特征,一是把亡命称霸作为追求的目标,二是把吃喝玩乐作为生活的准则和信条,正因为这两大特征,才导致他们的暴力、侵财性的犯罪。

  二、 对未成年人犯罪轻缓刑罚的运用

  在社会上,虽然一些未成年人横冲直撞,动辄拔刀相向,使大多数成年人都敬而远之,但从生理上和心理上来讲,他们仍属于弱势群体,需要全社会去保护。

  未成年人就其心理结构来讲,具有很强的可塑性,而就其从轻微违法到恶性犯罪,是要有一个过程的,如果我们能够利用其可塑性在其轻微违法或轻微犯罪的时候,采用正确的方法教育和引导,应该可以避免其进一步违法犯罪,反之,一旦处理过重,则会使其将来与社会为敌,从而进行更严重的刑事犯罪。因此,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笔者认为,在运用刑法这一原则的同时,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谨慎适用严厉的强制措施。

  要注意在保证正常刑事诉讼的前提下,从一开始就尽量避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用刑拘、逮捕等严厉的强制措施,特别是在校学生,要在心理上为其打下一个良好的教育挽救基础,否则,如果因强制措施不当而使其耽误学业,使其在学校的形象受到不良影响的话,即使审判时运用了缓刑,对其的教育挽救也将十分困难。因此,在办案中要特别注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身份的确定,如海萧等人盗窃案,三名犯罪嫌疑人均系在校学生,其家长怕孩子因犯罪被学校处分而向司法机关隐瞒了其学生的身份,三人被逮捕后,家长又到司法机关讲明了真实情况,于是,为了不影响其学习,我们在查明真相后及时建议公安机关变更了强制措施。

  (二)用轻缓刑罚要适当。

  首先,对初犯、偶犯和罪行较轻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运用轻缓政策,这对其改造有着积极的意义,特别是宣告缓刑的未成年人,他们仍然与其家庭成员一起生活,不影响其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学习,能够充分得到家庭、学校、社会的帮助和关爱,有利于对其人生观的改造。从而也避免了其在监管场所造成交叉感染。

  其次,虽然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在年龄、生理、心理等方面存在差异,但有些未成年人的犯罪后果却远远超过了某些未成年人犯罪造成的后果,笔者认为,对这种犯罪后果严重的未成年人,在依据刑法从轻、减轻处罚的基础上,则不能进一步运用轻缓政策,我们知道,刑法的首要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罪刑相适应原则,那么,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已经不平等了,与成年人相比,罪刑也已经不相适应了,如果再对其进一步适用轻缓政策,则会造成极端的不公平,此外,前面曾经谈到,当前的未成年人犯罪,绝大多数是针对个人的暴力、侵财性犯罪,如果一味体现保护未成年人的轻缓政策,对被害人来讲,也是一种极端的不公平,从而也就失去了刑法中“保护公民”的真正意义,最终破坏了刑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要做好适用轻缓刑罚后的社会工作。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不是单一运用轻缓刑罚了之这么简单,这只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教育挽救的步骤之一,要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挽救,需要司法机关、学校、家庭及社会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特别是在对其适用轻缓刑罚后,要成立专门的帮教小组,对其思想、学业、就业等方面进行教育、帮助和考察,同时,避免其再次加入不良团伙而重新犯罪,如果这些善后工作有一项跟不上,那么适用轻缓刑罚的最终目的也就有可能无法达到。

  来源:正义网

  (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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