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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事业离不开公民力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9日11:07 新华网

  沈峰

  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管理办法》出台并实施后,一个规格更高、将覆盖整个环境保护领域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办法》的立法日前已经启动(5月8日《法制日报》)。

  过去,虽然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的权利在法律上得到肯定,但在参与的具体条件、具体方式和具体程序上还缺少明确细致的法律规定。公众一旦遇到具体的环境问题,往往不知道如何参与。因此,立法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明晰程序与权利十分必要。《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办法》让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从政府角度而言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至少是建立了一个通畅的渠道。

  从国际发展经验来看,在环保等公共事务上,不能够依赖市场来调节。转型期的政府正处于经济发展的关键时刻,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往往显得力不从心,这就需要依靠公众的力量。公众是环境最大的利益相关人,拥有保护环境的较强动机,只要有合适的渠道,就能释放出巨大能量。如去年国家环保总局对圆明园防渗事件进行了首个全程公开的听证会,就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同样,“公众参与”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公众对影响自己利益的公共事务应当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环境方面“公众参与”的程度,直接体现着一个国家环保意识的发育程度,同时也体现着一个国家民主进程和政治文明发育的程度。扩大“公众参与”的范围,提高“公众参与”的水平,使环境信息透明化、环境决策民主化,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是一个渐进的持续发展的过程。按照宪法,参与公共事务也是公民的权利,政府有责任保障公众的这项权利。

  环保事业,本质上是“公众事业”,离开了公众参与,它将行之不远。《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办法》立法后可以拓宽和畅通公众参与的渠道。比如,对一些重大的环境政策在决策前广泛征求意见,对那些密切关系公众环境权益的项目举行听证会,集思广益,使得决策实现科学、依法和民主。

  公众事业是为群众服务的,反过来说群众是公众事业的真正主人。在环保事业中实施公众参与,可以进一步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更加注重保护生态环境,不断提高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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