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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眼球太平间丢失 老鼠干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9日11:11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据《法制日报》报道,最近,发生在河南省博爱县人民医院太平间的一起死者眼球神秘失踪案,在当地引起轩然大波。

  王志国生前是博爱县柏山镇马营村村民。3月13日下午,王志国与他人发生冲突,被人连捅3刀后送到博爱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王志国的尸体在亲人的陪护下被送到博爱县人民医院的太平间。

  死者右眼球神秘“蒸发”

  3月14日,死者家属和法医来到太平间,却发现死者右眼眼睑紧闭,塌陷成了大坑。死者的姐姐王爱民说:“我用手拨开我弟弟的右眼,看到的是一个黑洞。眼球没了,眼睫毛被剪得干干净净,当时我差点昏倒。”

  亲人的突然死亡,已使家人悲痛不已,眼球又没了,这让死者的家人更气愤不已。该院副院长世广魏的解释是:院方从没摘除过死者眼球,如果是个人行为,绝不护短。

  王志国的妻子说,发现死者眼球丢失的当天,先后有4拨专家作了鉴定。按死者家属的分析,人为的可能性较大,并且手段很专业。王志国的叔叔王仁中说:“3月27日,一个令我们难以相信的鉴定结果出来了,说死者的眼球是被鼠类损伤的。”

  王爱民说:“我弟弟的面容完好无损,双眼闭着,老鼠为何不咬其他的器官,唯独只咬眼球?”王志国的家人表示将考虑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

  鉴定结论是“鼠类损伤”

  副院长世广魏告诉笔者:“这个案子是刑事案,我们会极力配合,有什么事去找县公安局吧!”他还说:“由于王志国是因为一起刑事案而死,第二天法医还要对尸体进行鉴定,所以没有放到尸柜里才出了事。”

  博爱县公安局宣传科一位负责人出示了河南省公安厅出具的鉴定书:死者右眼损伤表现为角膜区、眼内组织缺失,破口边缘不整齐有小锯齿样改变,眼球与眼下壁分离,部分组织损失,该损伤无锐器作用的特征,不符合医学上摘取角膜的方式。综合分析,认为死者右眼损伤特征符合鼠类损伤所致。

  法律看点:

  不管什么“老鼠”偷眼球医院都难辞其咎

  相关案例

  2000年10月,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审理了全国首例死者眼球丢失案。某患者在医院去世后,眼球被该院一位专攻角膜移植的医学博士取走。

  2004年3月,山东济宁李某发现存放在医院太平间的亡妻的眼球丢失。他认为医院保管不善,于是告上法庭。

  法律档案

  刑法第302条: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医学专家观点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人告诉笔者,死者眼球被盗事件已不足为怪。现在很多医院为了给病人治病,在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死者的眼球偷偷移植掉,不可能是老鼠所为。

  一位眼科专家认真看过王志国眼部的照片后说,这不像是被老鼠所咬,人为的可能性很大。他还毫不避讳地告诉笔者:“我以前为了给病人换眼角膜,一年就偷走过20多只眼球,这没什么奇怪的。再说,人死了,留着眼球有什么用?全国每年有6000多例失明的病人急需眼球移植。死去的人还不如把眼球贡献出来,给那些仍生活在黑暗里的人用。虽说这不合法,但治病重要啊。”

  法律专家观点

  一位律师告诉笔者,死者遗体受损,无论是发生在医院,还是发生在殡仪馆,无论是人为还是鼠害,即使不存在刑事责任,也存在民事责任。有关方面如果回避、推卸,甚至歪曲事实,也应该追究责任。患者从进入医院治疗开始到离开医院为止,其生命财产安全应全部由医院负责,即便患者身故也需要由医院对患者尸体进行妥善看护。本案中就算死者眼球是被鼠类损坏的,那太平间管理者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律师说,死者还享有部分与个人身份有关的民事权利,如名誉权、著作权,由其家属及近亲属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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