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协议捞沉船 溺亡险失赔偿金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9日11:21 信息时报 |
时报讯(记者闫晓光魏丽娜通讯员胡后波) 何某帮他人打捞沉船时不幸溺水身亡。当初的口头协议死无对证,如按雇佣合同规定可获十几万元赔偿,而按承揽合同则没有一分钱赔偿。合同认定不同,赔偿金额相差悬殊,法院究竟会如何判决? 2005年6月,梁某找何某帮忙捞一条5吨左右的“驳脚船”。双方口头约定,何某可获报酬300元,未完成则没有钱拿。48岁的番禺榄核镇农民何某因为水性好,经常帮人打捞沉 水物,这次他的任务是潜到水下将钢丝绳拴到沉船上即可,吊船工作则由梁某负责。2005年7月4日上午9点,轻车熟路的何某下水作业时不幸溺水身亡,何某的家属在协商未果后将梁某告至广州海事法院。 何某的家属认为,何某受梁某雇请打捞沉船获取报酬,依雇佣关系的相关法律,梁某应赔偿十几万元。梁某则认为,让何某去打捞是承揽关系,法律规定承揽方的工作具有独立性,在交付成果前,需独立承担风险。因此梁某认为,自己并没有赔偿责任。 昨日,考虑到双方对不签订书面合同都有责任,经法官陈述利害得失,双方以5万元赔偿金达成调解。 ■法官说法 空口无凭易生纠纷 本案的关键是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的内容,双方都无法证明。在用工中仅有口头约定而无书面合同的情况非常多,许多纠纷都由此而起。法官提醒打工者和用工者,要增强法律意识,签订书面合同。特别是存在高风险的工作,还要在合同中明确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