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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者多占5亩地 国土所被通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9日11:37 信息时报

  时报讯(记者刘谷华通讯员赵钊怡) 工程承包者仅仅多占5亩山坡地,就“累及”惠阳秋长镇水利水电管理所所长李光辉、秋长镇国土所等被通报批评。承包者也被罚款4.1万元,并对村民作出7.7万元补偿。据了解,这一案件不算大,但就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连同省国土资源厅共同督办查处,可见在土地管理方面政府部门动真格了。

  村民打来投诉电话

  据了解,该“小事”被发现,是秋长镇一村民试着打电话到广东广播电台的“民生热线”。节目出街后省政府纠风办和国土资源厅立即组成了联合调查小组赶赴现场了解情况。经调查,惠阳区水利局秋长水利水电管理所与官山村村民叶健山签订了《承包上山塘水库合同》,约定项目意向为农业养殖、生态观光旅游,承包期限为30年。由于项目涉及水上漂流,而上山塘水库年久失修,承包人叶健山于是出资对原通往水库长为1.3公里的3米宽村路扩宽为6米,方便机械上山及日后的交通,扩路沿途需占用附近村民近7亩山地和林地,而只对其中2亩地进行了经济补偿,剩下的5亩就一直不做任何表示,强占修路,引致村民群众不满。

  罚款4万补偿村民7万

  经调查研究,秋长镇水利水电管理所与叶健山所签订的水库承包合同是有一定依据的,开发旅游项目叶不是不可以。根据国家水利水电部的《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水利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像“上山塘水库”这样的小(二)型水库可以“开展经营综合事业”,也可以“实行承包经营”,所以秋长镇水利水电管理在获准区水利局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对上山塘水库进行发包。不过现在由于这一合同的履行没有办理相关报批手续,惠阳区纪委要求双方暂停履行合同。

  尤其是,叶健山未经国土部门批准就擅自动工修路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条款,惠阳市国土局给他开出了每平方米10元的“罚单”,罚款总额达4.1万元,并限他在收到“罚单”后15天内上缴,否则还要加收罚款。对于非法占用的土地,惠州市国土局要求叶健山限期以内恢复土地原貌,并对村民作出7.716万的补偿。

  而且,考虑到相关职能部门并没有履行跟踪监督,监管不到位,对该事件的产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给予秋长镇水利水电管理所所长李光辉、秋长镇国土所、秋长镇官山村委等作出严肃批评并通报全区。据了解,对于这样一件不算太大的案例,处以如此大的惩罚,是近年来罕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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