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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交安条例实施后:红绿灯似摆设 行人见缝就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9日14:17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5月9日电 据南方日报网络版报道,8日是《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实施后第一个上班日,但在广州街头可以发现,违反交通规则的情况仍很普遍。

  昨日下午,记者特地选择下班高峰期来到广州市东风东路和农林下路交叉的十字路口实地观察,发现即使在有交警值守的路口,机动车前排乘客不系安全带的情况依然时有发生。

  同时,行人不看红绿灯乱穿马路的情况依然十分严重,横穿东风路的行人干脆完全把交通灯当作“聋子的耳朵”。在半个小时内,记者没有看到一个行人根据红绿灯的指示穿越马路,而是“有车就停,无车就走”。而在随意横穿马路的市民中,手上牵着子女的也不在少数。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非机动车应在道路两侧通行,通行宽度从道路(不含路肩)右侧边缘线算起,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记者在广州大道上“巡查”发现,骑自行车一族基本无视机动车道上长长的车龙,行进在大路当中,甚至在缝隙中穿梭游走,屡屡上演惊险一幕。

  背景:《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规定

  车主资料变更须10日内提交

  《条例》第6条规定:本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改变登记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变更资料。机动车驾驶人在登记时提供的实际住所地址或者联系电话等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三种事故不报交警可理赔

  《条例》第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直接向保险公司报告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理赔: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仅造成投保车辆损失的单方交通事故;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机动车遇六类人应礼让

  《条例》第33条规定: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老年人、儿童、孕妇、抱婴者,以及持盲杖的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横过道路,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遇喷涂“校车”字样并载有学生的车辆应当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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