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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钱字当头,法律算老几?人格算老几?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9日20:00 光明网
朱忠保

  据《民主与法制时报》4月29日报道,2005年12月23日晚,在沈阳的一间狭小的足疗店里,发生了一起耐人寻味的卖淫嫖娼案。之所以耐人寻味,一是因为“嫖客”刘立是沈阳市某机关的副厅级干部;二是因为当事人刘立与“卖淫女”李丽在事后都大喊冤枉,是屈打成招,并且所有被处罚的当事人都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申请赔偿;三是刘立的上级某纪检机关得出的结论是:这是一起虚构的“嫖娼案”;四是直接派出所的所长因为收取3万元钱,而被免职“双规”。

  尽管从民警对涉案当事人的讯问笔录、律师当事人的调查笔录、和平公安分局和南站派出所分别给有关方面出具的三份《情况说明》中,得出5个不同版本的事件发生经过。但无论是哪个版本,都说刘立给了洗足妹一百元,被民警当场抓现。对此,我有几点不明白:一是顾客给了一百元钱到服务员就是嫖娼吗?服务员手里拿着一百元就是嫖娼费吗?这是不是典型的“有罪推定”?二是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时,是不是必须自备零钞,并且还需要知道自己消费的项目的钱是多少,在自备零钞时,要不多不少,否则就有嫖娼的嫌疑?三是当洗足妹拿着顾客的钱去柜台找零时,这一过程怎么可以被忽略?四是服务员是不是只能是男人,女人不能从事服务行业?否则当女服务员拿着男顾客给的钱时,就会有卖淫嫖娼的嫌疑?五是如果顾客愿意给小费,难道小费也要被当作嫖娼费吗?六是顾客没有嫖娼,当警察将其当作嫖娼嫌犯时,难道顾客不能为自己的正当行为辩解吗?一辩解就是态度不好,态度不好就是嫖娼吗?七是“有个姓张的警察说,我们和老板有仇,要整老板,今天算你倒霉,我让你说啥你就说啥,只要按我们说的做就放你走。”“有个姓薛的警察说,我看你这么大年纪,又喝醉了酒,神志都不清,不可能嫖娼,我写你打架、骂人,应付一下领导,要不然不好放你走。”警察和老板有仇,公民就要无端受冤吗?就连警察自己都认为刘立不可能嫖娼,为何还要将卖淫嫖娼的罪名强加到公民身上?

  刘立说,我说根本没有嫖娼,他们就又动手打我,我当时胃痛得难受,心脏病犯了,我向他们要速效救心丸和胃药,他们说半夜三更上哪儿去找药。我要喝水他们也不给,还说:你死了也是个醉鬼,你到阴间去告吧。

  “卖淫女”李丽说:“办案人员边打边骂……边抓着我的头发,一直拖到后边仓库。两个办案人员一人站一边狠狠地踢我,踢我后腰。”“警察还拿电棍吓唬我,并两人轮班踢我,我没哭但喊叫了。后来有一个小个子警察到卫生间拎来一烧水的铝壶,灌满凉水,问我你是自己脱衣服还是让他脱,并拽我的马夹。我只好自己脱,脱到只剩下胸罩和裤衩。我当时在地上站着,他让我蹲在折叠椅上,又将我的一只手用手铐铐在椅子上。然后往我脖子和肩上浇凉水,身上都是水,我就大声喊叫,我说没那事(12月23日是冬至的第二天,往身上浇冷水有多冷!)。他们就一壶一壶地浇,我在仓库里哆嗦起来,他们就逼我承认卖淫,不承认就继续浇,看看警察行讯逼供的手段,哪里还有一点儿人性?

  这几个警察为什么对此事这么卖力?警察自己直言不讳:“我们办案都是冲钱去,你承认不用你交钱,那男的替你交罚款,我们也有提成。”看到这里,大家心里明白,这一切都是冲着钱去的。钱在这几个警察心里,比什么都大。钱字当头,法律算老几?公民的人格算老几?公民的人身安全又算老几?在这几个警察眼里,所谓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的人身安全,只不过是一句空话,钱才是他们的一切。

  用这样的警察维护社会秩序,让所有公民感到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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