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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养老保险第3次大改:单位缴费不划入个人账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9日20:57 红网

  红网长沙5月9日讯(记者汤红辉 实习生何小红)从今年1月1日起,湖南省企业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帐户。今日,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召开最新企业养老保险政策新闻发布会,厅长赵湘平针对新发布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作了解释说明。

  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从2006年1月1日起,我省将逐步做实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赵湘平说,2006年按3%起步做实,以后每年提高做实一个百分点至5%。今后,视湖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财政收入的状况,再决定是否继续提高做实比例。

  同时,湖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也已改革,具体为: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过渡性养老金。

  在基本养老金激发办法改革初期,为保证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降低,根据国家要求设立新老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过渡期;2005年底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财政补助国企资产预留不足

  按照新发布的《决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将扩大,我省境内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从今年1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调整为20%,其中8%计入个人帐户,退休后统一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决定》还规定,湖南将严格按政策为关闭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留足相关费用。企业实施关闭破产时,要按企业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的28%计算10年再折半核定预留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提前退休人员,还要预留提前退休年份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支付的基本养老金。国有企业资产不足预留的,由财政给予补助。

  《决定》是养老保险三次改革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于4月5日发布,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精神,结合湖南改革开发实践,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产生的。

  湖南于1995年建立了统帐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1998年又统一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发布和实行,是湖南养老保险的第三次重大改革,无疑是湖南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的又一里程碑。

稿源:红网 作者:汤红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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