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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国家标准”在哪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0日00:27 新晚报

  李克杰

  “全国没有一个省市的最低工资达到国家要求,即当地月平均工资40%到60%的标准。”4月22日,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所长刘开明一语惊人。

  这确实是一个令人惊讶的消息。笔者不禁生出这样的疑惑:既然是“国家标准

”,就应当是强制性标准,全国各地都必须无条件遵守,而现在所有省市的最低工资都低于国家标准,无论如何说不过去。

  然而,查阅相关法律文件之后,笔者大失所望:在我国,根本就不存在一个法定的、在全国各地都必须强制执行的、最低工资的国家标准!所谓“最低工资应为当地月平均工资40%到60%的标准”不过是一个确定最低工资数额的国际通行方法———“社会平均工资法”,而我国又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和规章将这一方法确定为法定核算方法。

  谈到最低工资的“国家标准”,首先涉及到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权问题。对此,《劳动法》规定,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这表明,最低工资的制定权在地方省级政府,因此就不可能存在一个通行于全国的最低工资“国家标准”。

  当然,没有最低工资的“国家标准”并不意味着没有确定最低工资的统一方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最低工资规定》中也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用方法”作为附件内容予以明确规定,但它只列举了两种通用方法,而且并未将“社会平均工资法”列入其中。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全国没有一个省市的最低工资达到国家要求”这个判断是不准确的,只能说“没有达到国际通行标准”。之所以如此,一是因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缺陷造成的,因为《劳动法》并没有关于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定方法的规定;二是因为我国相关管理水平落后造成的,比如在我国只有“城镇职工平均工资”而没有“社会平均工资”,因此没有可参照性。

  看来,仅仅指责各省市最低工资太低是远远不够的,健全法律制度,完善核算方法,提高监管水平,将国际通用方法法定化,才能真正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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