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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文书“打架” 法院判责任“均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0日07:45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阅读提示

  在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案件中,法院常以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对赔偿纠纷进行判决;但琼中交警对于同一桩交通事故,却作出了两份相互“打架”的法律文书,由此两审法院摈弃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判决两名当事人对事故负均等责任。

  交通事故不赔偿引发官司

  20005年2月14日下午,在经过国有加叉农场21队路段时,两辆摩托车发生了相撞,造成云某受伤,同时两车也出现了损害。云某受伤后两次住院治疗共花掉医疗费1472.3元。经海南省司法医院鉴定为10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另一摩托车主赵某支付了300元后,就拒绝再次支付各项费用,这个僵局最终引起了官司。

  云某将赵某状告上法庭,琼中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云某索取医疗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26914元。

  两份责任认定书相矛盾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故发生的当天,交警到过现场。因现场已被破坏,交警于2005年3月11日作出了《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并送达给双方当事人,该通知书认定,现场情况已被破坏,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但交警在没撤销该通知书的情况下,于2005年5月13日又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赵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云某负次要责任。因交警部门的两份法律文书内容相互矛盾,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一审法院对云某所提交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予以采信。

  两审法院认为责任均等

  鉴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交警大队在对该事故现场勘查时,由于事故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绘制现场图及其他检验笔录,两人都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在事故中的过错责任大小。为此法院判定两个人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所以赵某赔偿云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7项费用合计11279.8元。

  一审判决后,云某向海南中院提起上诉,近日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对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宣判,维持了法院的一审判决。据此,琼中法院首例不采信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划上了句号。

  相关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74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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