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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拖欠劳动薪酬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0日08:33 法制日报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中国社会的一个特有问题,在这个问题中,建筑行业的拖欠问题尤为突出,也具有很大的代表性。本文以建筑行业的欠薪问题为例进行分析。

  在中国,建筑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任何一个建筑企业从成本考虑都不可能养一只常规的建筑队伍。通行的做法是:一个建筑企业当接到一个工程时,都会临时招募工人,即农民工。当工程结束时,这支队伍又会自动解散。对于这一支以项目建设为目的的临时队

伍,任何一个施工企业为压缩成本都不会建立一个长效的工资机制。在这个临时队伍中,企业不会直接招募农民工,而是通过包工头来招募农民工,这些农民工是包工头的同乡、同村人。施工企业会和包工头签订所谓的合同,但在合同中,农民工的工资也由包工头直接发放。由于包工头和农民工的特殊关系,双方一般不会签订正式的劳务合同,多以口头承诺为主。薪水的发放也很少履行正式的手续,施工企业并不直接针对农民工。欠薪发生后,会形成复杂的施工企业、包工头、农民工的三角关系,这是欠薪形成的企业内部制度原因。

  说建筑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还因为中国建筑市场是一个卖方市场。而且通过所谓的公开招标,利润已被压缩得很低。趋于利益的考虑,很多企业会采用资质出借或转包的方法进行所谓的施工。在如此恶劣的市场环境下,中国的建筑市场形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这样的恶果转嫁到处于弱势农民工身上在所难免。

  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固定资产投资有着不可忽视的拉动作用,各个地方政府为了本地的GDP,以及形象工程,在资金不落实的情况下,盲目上马了一些工程。在这些工程中,往往是工程竣工后,施工企业几年之内根本拿不到工程款。在笔者的调查中,这样的政府工程往往占建筑企业中债权的60%至70%,对企业来讲,要钱没有,起诉不能或不敢。

  从以上分析得知,拖欠农民工的工资问题的成因,主要是:体制不顺、市场恶性竞争、政府盲目投资等原因形成的。在市场环境下,建设方、施工企业、包工头、农民工都在利益的驱动下挣扎着,形成得一种近似三角债的特殊情况,真正的刑罚学上的“恶意”欠薪少之又少。

  从法律关系上看,民工与施工企业形成的是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属劳动法调整范围。将这种劳动关系转由刑法调整,必然造成混乱。

  从历史角度看,我们中华民族经历了“刑民不分”的时期,在那个时期,“重刑主义”的阴云笼罩在人民头上,国人“道路以目”,秦法可鉴啊!“刑法者,国之重器也”,先贤们从历代兴衰中总结出了“明德慎罚”的法谚,在此种情势下,也有拿出来再学习的必要了。这种社会问题刑罚化的思维方式决不是一种法律思维,而是一种婴儿式的单向线性思维的例证。

  对于立法者而言,用刑法的手段调整市场问题,本身已不明智,更何况能够上“恶意”的情况又少之又少,用立法的手段,对此进行调整,是对立法资源的严重浪费。和谐社会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但是,和谐社会是不可能用刑罚“罚”出来的。

  作者系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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