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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不起诉人”的权利应得到充分救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0日08:38 法制日报

  现行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而作出不予起诉的权力。笔者认为,由于刑事追偿权由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机关有权力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起诉的权力;但同时,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的原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二是,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对于前者,检察机关的不予起诉决定就已经说明了被不起诉人不构成犯罪、被不起诉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了充分的保障;但对于后者而言,检察机关的不起起诉仅仅说明了不再

追究被不起诉人的刑事责任,而并不能说明被不起诉人未构成犯罪;相反地,它却是以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为基础的。在这种情况之下,假如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没有构成犯罪,检察机关的不予起诉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权利并未予以充分的保障。因此,在刑诉法的修改已引起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共同关注的情况之下,在刑诉法修改时,应当犯罪嫌疑人不服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时,赋予其寻求更为充分救济的权利。

  首先,检察机关以犯罪情节轻为由而作出不予起诉决定时,是否会侵害到犯罪嫌疑人的实质性权利呢?比如,犯罪嫌疑人没有或者其认为自己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甚至没有违法行为时,即便是免予了其刑事责任,但“有罪”(虽然是轻微的犯罪)本身无论是从名誉上还是从精神上都会造成伤害,在现实生活上,名誉上的和精神上的伤害对于一个人的生活质量将会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同时,我国赔偿法规定,因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而被免除刑事处罚作为国家免责的法定事由,如果犯罪嫌疑办在此之前已被采取强制措施而被羁押过,还将因此决定而丧失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因此,尽管检察机关的不予起诉决定的后果是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但其本身仍然会对犯罪嫌疑人的生活产生非常不利影响、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造成实质上的侵害。

  其次,检察机关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而作出不予起诉决定之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异议、承认自己具有轻微的罪犯行为,这样的决定一般地都符合客观真实,犯罪嫌疑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系其为自己的行为而付出的必然代价。但是,当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根本就没有犯罪行为时,刑诉法在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虽然这样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被不起诉人不服检察机关的决定寻求救济的权利和程序,但这里的问题在于:一是,因不服检察机关的决定而提起申诉之后,仍然只能向检察机关提出、并且由检察机关自身作出复查决定,显然这有悖于“任何人都不得做自己法官”的法治理念,人们有充分的理由怀疑复查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二是,根据刑诉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在这里需要明确的是:虽然根据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分工,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侦察、检察机关都有中止司法程序、确认犯罪嫌疑人无罪的权力;但确定任何人有罪的权力断然地属于法院、且法院通过法院依法审判才能够确定。从这个意义上说,虽然侦查、检察机关具有宣布犯罪嫌疑人无罪的权力;但确定当事人有罪的权力最终应当属于法院。检察机关不予起诉决定书仅仅免予了被不起诉人的刑事责任,但其并没有从根本上宣告被不起诉人“无罪”,恰恰相反,正是检察机关认定了被不起诉人“有罪”为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当被不起诉人不服因“犯罪情节轻微”而不予起诉决定时,仅仅由检察机关予以复查决定不仅仅与刑诉法中的“无罪推定”相矛盾;同时,也不利于从根本上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第三,检察机关以犯罪情节轻微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只能是依靠现有的证据作出的。而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只有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够作为定罪的依据;同时,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笔者认为,根据程序正义的法治理念,证据只有在法庭上由当事人互相质证、辩论之后才能够作为确定被告人有罪的事实。而按照目前刑诉法的规定,检察机关作出不予起诉决定时,仅仅依靠自身对证据的审查。这样,虽然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司法的成本、提高司法的效率;但是,如果被不起诉人对此不服时,而仍然只有检察机关自身予以复查而未能启动庭审程序,复查所得结果的公正性是值得怀疑的。

  第四,从目前司法实践中而言,被不起诉人不服检察机关不予起诉决定而要求复查、对于复查结果仍然不服的事件时有发生。目前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在于:由传统的侧重于打击犯罪转变为打击犯罪与保护犯罪(被告)人权利并重。从这个意义上说,随着犯罪嫌疑人对自身权利的重视以及国家对嫌疑人权利保护力度的加大,今后被不起诉人与检察机关就不予起诉决定之间产生的争议会越来越多。因此,笔者认为,如何公平、公正地解决被不起诉人与检察机关就不予起诉产生的争议予以裁决,就显得越来越为重要了。

  综上,笔者认为,为了使得“无罪推定”的司法理念切实落到实处、为了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在刑诉法中应当规定当被不起诉人不服检察机关因“犯罪情节轻微”而作出的不予起诉决定时,具有申请法院以审查(以审判方式)的权利,赋予其以充分地寻求法律程序救济的权利。在具体的操作上,可以规定为“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被不起诉人对复查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审查。人民法院接到被不起诉人的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或由独任审判员开庭审理。被不起诉人也可以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而起诉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作者单位: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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