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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馆摊档不用放心肉最高罚1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0日09:57 南方日报

  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7月1日起实施

  餐馆摊档不用放心肉最高罚10万

  本报讯(记者/张睿陈洁娜通讯员/穗仁宣)昨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公布《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广东省

第十届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7月1日开始实施。据悉,这是本届市人大常委会首次采用三审程序通过的条例,其中,个体摊档也被纳入监管范围、经营者“红黑榜”向社会公示、肉品供应来源将打破垄断、外地肉符合标准可上市销售等内容颇受关注。

  个体户要建进货查验制

  《条例》规定,生猪产品的经营者、食堂以及从事餐饮服务、肉制品加工的经营者,经营和采购的生猪产品必须是经过检疫、检验合格的。如果这些经营者采购了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以及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将被相关监管部门没收不合格产品,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法制委主任李力强调,这里的经营者包括企业和个人。也就是说,今后不管是大的餐饮店,还是小的街边烧烤、卤制摊档,都将纳入监管范围。个体户也必须像加工企业一样,建立进货查验制度。

  市场开办者需告知产品质量

  为了引导企业和个人诚信守法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条例》还作出了关于生猪、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信用信息管理体系的规定:经营者必须向消费者明示生猪产品生产厂家及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等信息;市场开办者也要对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进行登记和告知。

  此外,《条例》还明确规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生猪及其产品的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的义务,规定其必须向社会公示下列信息,包括获得驰名商标和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称号的生猪、生猪产品及其供应者以及诚信记录较好的饲养场(地)的名单;在本市流通的生猪、生猪产品因不合格而被查处的有关情况;与生猪、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其他信息。对提供虚假信息者,《条例》也规定要作出从重或加重处罚的规定。

  违规被处分工作人员应调离原岗位

  《条例》的另一大亮点是强化了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问责。其中第四十七条对问责的方式和内容,作了较为详细和操作性较强的规定。

  如问责方式包括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理方式和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方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适用情形包括不按规定参与联合执法、向违法行为人通风报信帮助逃避查处、以投资入股等方式参与经营和对举报不及时查处等在内的14类行为。而且,被处分的从事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据悉,这一条文是本条例内容中内容量最大的一个条文。

  开设屠宰厂要公开招标

  早在去年5月,广州市就《条例》举行了立法听证会,“外地鲜肉能否进广州”,“屠宰厂开设应否招标”等成为听证会上争论的焦点,最终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条例》确定了屠宰厂的开设要公开招标进行、外地合格肉品可以进广州、建立生猪及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并成为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以来首部进入三审程序的法规。李力表示,这表明立法的严肃和审慎,也是一种民主过程。审议的次数越多,听取的意见也相应越多。在今后的立法程序中,对于一些比较重要的项目,还可能采取这样的方式。

  图:

  7月1日起,销售猪肉的个体摊档将纳入监管,如销售不合格产品将处以1万—10万元的罚款。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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