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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执法者应祛除“示众”情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0日10:00 四川新闻网

  据上海市公安局负责人介绍,该局派出便衣交通协管员抓拍了上百张行人违法乱穿马路的照片,其中部分照片将由文明办组织在其单位内部展览曝光。同时,市文明办透露,这些照片也将在沿街商务楼宇内公示。(5月9日《东方早报》)以“示众”方式纠正乱穿马路的陋习,据说“打到了文明陋习的软肋”。中国人大多要“面子”,就震慑力论,曝光示众恐怕比单纯的罚款更大。

  然而,这种执法方式能否通得过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考量,却要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我们最大的疑问是:曝光乱穿马路行人照片是否侵害了公民的肖像权?

  执法者可以拿出法律为自己辩护。《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安部门或文明办曝光乱穿马路的人员,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出于严肃法纪、维护公共利益的考虑,似乎算不上侵害了公民肖像权。但是,凡公权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授权行使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执法部门处罚违反交通法规乱穿马路的行人,跳脱不出《行政处罚法》的规范,而《行政处罚法》中根本没有设定“示众”这种行政处罚。

  有关行政部门将乱穿马路者曝光示众,没有法律或地方性法规的支持,故没有合法性可言。

  应该承认,现行法律对于公民肖像权和侵权行为的界定还不完善。然而,法律条文的不完善并不意味着执法者可以轻视或无视公民的肖像权。肖像权是一种具体人格权,属于人身权的大范畴之内。肖像权具有专有性,对于自己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只能归公民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在于不尊重公民对其肖像的专有权。无论出于何种目的,任何个人或组织将公民肖像予以复制、传播、展览等,都应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执法机关除了为阻却特定的违法事由外(如发“通缉令”等),未经本人同意,同样不能任意处分公民肖像。

  近些年,执法“人性化”的新闻越来越多,我们的执法文化日渐与国际接轨。现代法治文明要求执法者不但不能侵害公民肖像权,还要平等保护公民的肖像权,即使是触犯刑律的人也不能例外。

  过去流行的“游街示众”逐渐淡出公众视野,“蒙面出庭”的报道更是屡见不鲜。法院审理犯罪嫌疑人尚且要给一个面罩、防止其面貌暴露在公众视野之下,更何况只是乱穿马路的行人?

  囿于历史的局限,对人格权的尊重和敬畏尚未在不少执法者的脑海里真正扎根。还有不少公权部门固执地认为违法者无人格尊严可言,“示众”情结依然根深蒂固。显然,无论是有行政处罚权的上海公安部门还是无处罚权限的文明办,都理所当然地认为自己有权将乱穿马路的行人照片示众。在法治文明日渐深入人心的今天,这多少有点“开倒车”的嫌疑。执法者毕竟不能以违背执法文明的行为来纠正公民的不文明行为。惩治乱穿马路等交通违法行为,执法者应在法律规范的武库里寻找正规的兵器,而不能在法律授权之外另辟蹊径,更不能以侵害公民人格权利作为代价。(毛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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