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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择校费“降价”3000元 示范高中若乱收费,荣誉称号将被取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0日10:03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首席记者王曦辉实习生李在滨

  本报讯被评上“示范”的学校若有严重乱收费行为,其荣誉称号将被取消。记者昨日从省教育厅获悉,今年我省教育、纠风、监察、发改委、财政、审计、新闻出版等七部门将联手治理教育乱收费,备受社会关注的中招收费将是重点之一。

  高中招生计划审定财政纠风部门参与

  按我省要求,今后公办普通高中的招生计划要由各地教育局会同财政、发改委、纠风部门统一审定,并根据学校的扩建和财政投入的增加情况调整统招计划,做到每年招生名额都有增加。

  凡办有分校的公办高中,不得降低统招比例扩大分校生招生。录取时,包括择校生、分校生在内的所有考生,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教育、纠风、发改委、财政部门对招生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今年择校费普降3000元

  今年我省普通高中的择校费标准已经确定,比去年各降低了3000元,其中,省级示范性高中择校费三年18000元,市级示范性高中择校费三年12000元,一般性高中择校费三年7000元。如有学校现行实际标准低于该标准的,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今年全省各级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实际招生总人数的30%;择校生要纳入统招计划并向社会公示。

  择校费由学校在学生入学时一次性收取,学生中途转学或退学时,学校要按学期退还相应的择校费。择校费不得用于教师个人福利。严禁向择校生收取赞助费、建校费、捐资助学费等。

  公办高中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可代收书本费、作业本费、电教教材费外,不得另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性质的代收费。代收费必须在学期末进行结算,并张榜公布。

  民办学校、各类分校的收费标准须报经当地物价部门审定,学校在按规定收取学费之后,不得再按公办学校的标准向学生收取学杂费。

  示范学校若乱收费荣誉称号将被取消

  从今年开始,我省将把教育收费政策执行情况作为“示范”、“星级”等学校创建达标活动的重要标准,凡因乱收费被纪检监察、纠风、物价、教育等部门查处的学校,一年内不得参加“示范”、“星级”等学校创建达标活动的评选;凡发现“示范”、“星级”等学校存在严重乱收费问题,由教育等部门取消其“示范”、“星级”等称号,由物价等部门降低其相关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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