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镇平昨日宣判前年高考弊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0日10:03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本报南阳讯2004年镇平县第一高级中学高考舞弊案,经过近两年时间的侦查、起诉,昨日在镇平县法院做出一审宣判,涉案人员贾某、邵某、徐某等人因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分别被判处刑罚。

  2004年初,贾某(原系西北民族大学2003级法律系在校学生)与邵某(原系镇平县一高中二年级学生)预谋在2004年高考期间窃取试题,然后将答案卖给考生。为此,贾某联

系并指示魏某、陈某(原均系郑州大学2002级在校学生)于2004年6月7日至8日,分别代替沈丘县孙某及邵某到沈丘县参加高考,在考试期间,让魏、陈二人将自己做出的高考语文、英语、数学、文综(理综)试题的第一部分考题答案带出考场,通过手机短信发给贾某,贾某又通过李某等人将答案发送给郭某及已出钱的熊某等考生,郭某等考生在考场收取短信时被监考人员发现,手机被当场收缴。

  在镇平方面,邵某与王某、郭某预谋,安排徐某参加高考。2004年6月7日到8日,徐某先后将语文、英语、数学、文综等第二部分试题窃出考场,由闻某(外逃)交给邵某,邵某组织刘某等高二学生做题,由李某等人将答案发送给郭某及出钱的熊某等考生。

  此外,魏某在给贾某发送答案的同时,还将自己做好的英语第一部分试题答案发送给张某,张某将此答案发送给了潘某、丁某等镇平考生。

  镇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贾、邵、徐、魏、陈、王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但根据魏、陈在案发后投案自首,贾、邵、徐、王仍系在校学生等情节,分别判处贾某、邵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魏某、王某、陈某免于刑事处罚。□通讯员杨正武安国跃房崇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