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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未告知发生事故需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0日10:03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本报讯一家保险公司在办理保单时,未告知客户责任免除条款,发生事故后,该保险公司却以属于责任免除条款为由拒绝赔偿。昨天,巩义市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该保险公司赔付原告意外伤害保险费3万元。

  原告马正国、王春巧的儿子马某,生前系河南鑫泰铝业有限公司职工。2004年12月24日,马某向公司缴纳100元,由公司集体在一家人寿保险公司巩义支公司办理了3万元的人

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被告在为投保人办理保险单时,未将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告知投保人马某和所在公司,马某投保时也不知晓这一情况。2005年5月11日,马某驾驶摩托车发生车祸死亡,肇事人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马某在事故中无责任。原告到被告处索赔,被告称马某系持无效驾驶执照上路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保险合同中应免除赔偿责任条款,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自愿的原则。被告在原告之子马某投保时,应当就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使其明白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产生的法律后果。

  诉讼过程中,被告无足够的证据证明投保人在投保时,被告已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内容,故责任免除条款不产生效力,被告辩称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要求被告赔付意外伤害保险费3万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记者李岚王永安通讯员张瑞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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