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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要当庭宣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0日10:18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深圳讯 (记者李少华 通讯员王华兵)强制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昨日在深圳市两级法院实施。该制度在全国各级法院首创规定用裁定的方式责令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并创设了财产申报宣誓制度,若财产申报义务人的宣誓经核查有虚假的,法院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据介绍,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出完整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被执行人未如实申报

或未申报,对其没有规定相应的具体制裁措施。强制被执行人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申报财产的法定义务,明确违反财产申报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使被执行人“不敢不”、“不能不”如实申报,是从源头上破解“执行难”的重大举措。

  宣誓时要面对国徽举起右手

  深圳昨日开始试行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制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共有二十条,明确规定用裁定的方式责令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并创设了财产申报宣誓制度。规定申请执行人提出被执行人的申报可能存在虚假情况的,经执行法官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核实,也可以传唤申报义务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或举行申报财产听证。人民法院举行申报财产听证的,申报义务人本人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人民法院举行申报财产听证结束时,申报义务人认为其申报事实无误的,应当当庭宣誓。宣誓时,申报义务人起立,面对国徽,举起右手,宣誓向法庭提交的财产申报表的内容真实。若有虚假,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财产申报义务人已就上述财产申报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宣誓,若申请执行人不能证明上述申报虚假,法院将予以确认;若财产申报义务人的宣誓经核查有虚假的,法院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该规定明确了违反申报规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除了拘留、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外,对被制裁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融资、置产、出境、日常消费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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