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公司设办事机构不需工商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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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0日11:16 大洋网-广州日报 |
为了保持有关外商独资企业法律的连续性,执行意见依法明确,对外商独资公司的设立数量不作限制,但其最低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的限制性规定,外国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再设一人公司。 据新华社电 国家工商总局等四部门近日下发的一份意见明确,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办事机构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 据了解,执行意见中,有关公司登记机关不再办理外商投资的公司办事机构登记注册的意见较受关注。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有关人士表示,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办事机构的设立,执行意见只是明确,设立办事机构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这实际上更便于外资公司根据自身实际需要设立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办事机构。原有的办事机构只要不从事经营活动,还可以继续存在,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成从事经营活动的分公司。公司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其监管,防止一些公司打着办事机构的旗号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此外,执行意见还对外商投资的公司组织机构、设立形式、登记申请期限、审批和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文件、出资方式、出资监管、境内投资、办事机构的地位、涉及出资的海关和外汇管理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执行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