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非公开发行股票将实施特别程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0日11:32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李成)中国证监会昨日公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新修订的《证券法》对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的工作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

  增设审核程序

  记者注意到,新《办法》的一个重大变化是增加了发审委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别程序。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根据《证券法》的要求对非公开发行股票作了相关规定。鉴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在发行方式和投资者要求方面有别于公开发行,在信息披露形式和内容、发行时机、定价基准日、发行对象选择等方面有特殊要求,此次发布的《办法》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设定了特别程序。

  这位人士表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是修改后《证券法》为上市公司融资开通的一个新渠道,为上市公司引入新的战略股东、注入新的优质资产提供了工具,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调整上市公司结构。

  暂缓表决写入新办法

  新《办法》同时完善了发行人接受询问和委员提议暂缓表决的制度。据介绍,新的《办法》规定,发行人和保荐人到会陈述和接受询问的人数由原来的总共不超过3人增加到4人,陈述和接受询问的时间增加至不超过45分钟;另外,对于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会议中发现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时,经出席会议的5名发审委委员同意,可以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一次,对何时提议暂缓表决由过去没有明确规定改为明确规定。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