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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收不回货款就得自己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0日12:30 信息时报

  时报讯(记者闫晓光)受雇佛山顺德一家公司的梁某由于未能收回货款,被公司视为工作不力,要求他签下还款协议,将货款补上。梁某老老实实的努力筹钱还款,但因还差一半而被公司告上法庭,但是判决结果却让梁某喜出望外。法院认为雇员只是代表公司活动,责任也应由公司自担。

  有律师指出,目前雇员多处弱势地位,司法实践中,因雇工的故意和重大过失给雇

主造成损害的,雇主才有权要求雇工给予赔偿。

  事发

  收不回货款公司告雇员

  1996年2月至2001年11月期间,梁某在佛山市顺德区一家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印公司)工作。在职期间,他负责代表公司与广州市番禺一包装制造有限公司发生业务,该公司拖欠彩印公司货款10.1897万元,后因经营不善倒闭,彩印公司通过诉讼追收未成。为此,彩印公司认为是梁某工作不力,要负责清偿该款。

  2003年5月31日,彩印公司与梁某签订《还款协议》,内容是:今因货款一事,梁某负责还款5万元给彩印公司,由2003年8月~12月30日止,平均每月还款1万元。如果梁某全部追回10.1897万元货款,则5万元退回梁某。协议签订后,梁某虽努力还款,但直到去年,还差2万多元,彩印公司随后一纸诉状将梁某告上法院。

  彩印公司认为,《还款协议》是双方就欠款未能收回而达成由梁某负责清偿部分欠款的新合同,虽然梁某认为其受到过公司的强迫,但他没有证据证实。因此,《还款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判决

  代表公司行事无须担责

  案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和佛山中院两审,法院日前判定这样的《还款协议》是无效的。

  因为,在主体上,彩印公司有着管理和经济的优势,在签订协议时,作为雇员的梁某与雇佣单位彩印公司地位不平等,该协议不是梁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内容上,梁某实施的经营活动代表的是公司,这时不应将责任转嫁在员工头上,否则便违反了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因为“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法院认定该协议为无效合同,梁某可不必再还款。

  ■说法

  雇员犯重大错误

  雇主才有权索赔

  广东先正律师事务所的肖雄辉律师认为,雇员只不过是雇主身体和思想的延伸。雇员的义务是按照雇主的指示,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完成工作。雇主的义务主要是根据雇员的工作支付相应的报酬。在雇佣合同关系中,雇工在履行合同中产生的法律后果由雇主来承担。

  由于受雇者往往处在弱势地位,因此,一般在司法实践中,仅对因雇工的故意和重大过失给雇主造成损害的,雇主才有权要求雇工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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