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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国家要求”不能成橡皮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0日14:33 南方网
  南方网 冀 者

  近日,在一个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讨会上,有专家尖锐指出,“全国没有一个省市的最低工资达到国家要求,即当地月平均工资40%-60%的标准。”

  这一说法乍听起来确实有些耸人听闻,但仔细看过报道,方知内里乾坤:原来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最低工资规定》中规定的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方法有三种。“

社会平均工资法”只是其中之一,而按其他两种方法测算——“比重法”和“恩格尔系数法”——则得不出上述骇人的结论。

  廉价劳动力一直是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具有竞争优势的主要原因,也是各地吸引外资的一张“王牌”。无论从企业盈利还是从地方发展经济的角度出发,企业主和地方政府自然都希望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缩减劳动力成本。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无非是降低工人工资和减少工人的社会福利。这一做法虽然不足取,但在社会经济尚处于粗放发展阶段的当下中国,倒也不难理解。

  最低工资标准是政府对劳动力价格进行管制的一种行政行为。这种办法究竟能否从根本上保障劳动者权益,虽然在经济学上看法不一,但它毕竟对社会工资水平有一定的指向意义,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政府对社会劳动者基本劳动权益的关爱度。也正由于这个原因,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被受公众注目。

  《最低工资规定》的本意是平衡劳资之间的力量,对抗各地千方百计压缩劳动力成本的行为,但如果其规定的“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方法”弹性太大,使得这些方法没有成为约束各地工资底线的尺子,反倒成了一根任人选择伸缩度的橡皮筋。那么,这无疑就给了想压缩工人工资的地方政府一个下台阶:既然有的选,当然哪个标准要求低就按哪个标准定。如此说来,所谓的“最低工资的国家要求”其实是形同虚设,等于没有要求。

  劳动力成本的增加不但是确保劳动者更多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需要,同时也是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转型的必然结果。保障劳动者的经济权利,一方面当然要通过行政手段,使各地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并使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方法更具约束性;但更关键的还是要通过法律和制度建设增强劳动者的组织性,使他们获得与资方讨价还价的话语权。(编辑: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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