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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优先”拷问市民素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0日16:32 大华网

  本报讯记者李伟烽报道:从5月1日起,《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正式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新条例规定,行人和交通弱者在横过马路时机动车必须停车让行,体现了政府的人性关怀。然而,“行人优先”不等于行人可以漠视交通规则乱穿马路。这几天,记者在市区的交通要道查访发现,街头行人闯红灯的现象不少,“行人优先”原则对机动车司机提出了更高要求。

  下午6点左右,是市区交通最繁忙的时候。在金湖路与金新路交界处,记者看到,金湖路东西走向的车辆川流不息,南北走向的金新路正亮着红灯。一位妇女却偏要从金新路横穿马路到对面。她在车流间左右穿梭,一副气定神闲的样子,记者却为她捏一把冷汗。还有一个小学生在信号灯变成黄色后,还“抓紧时间”飞奔过马路,让身边的机动车不敢动弹。更多的情况是一群行人看前面没有车辆,就不顾红灯一哄而过。晚上8点多,记者在汕樟路一处看到,因为人行道被占路为市,两位散步的行人走在机动车道上,后面擦身而过的一连串车辆不得不减速缓行。

  记者采访了路上一位中年男子,他认为行人相对于机动车是弱势群体,血肉之躯如何能与那些“钢筋铁骨”对抗,更何况有时候机动车还跟行人抢道。一旦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事故,受到伤害的总是行人。“行人优先”对机动车是一种约束,保护了行人的生命权和行路权。

  记者又采访了一位出租车司机,他认为“行人优先”的原则对司机不太公平。如果行人违反交通规则乱闯马路,自己正常驾驶躲避不及撞上了对方,也要承担赔偿责任,有失公平。规定不论行人是否有过错,一旦发生事故,机动车都要负责,必然纵容了行人肆意违章霸道、乱穿马路的心理。

  一位交通岗亭的交警说,相对于机动车的通行权,行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更为重要,“行人优先”原则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交通管理理念,是人性化的法规。但目前汕头还有不少市民将交通信号灯看作摆设,与机动车抢道、翻越护栏的现象比较常见,提高市民的守法意识是执行“行人优先”、减少交通事故的保证。

  新条例还规定,司机有义务督促乘客使用安全带,在乘客未使用安全带情况下,不得驾驶机动车。摩托车驾驶员在乘客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头盔的情况下,不得驾驶摩托车。乘客不系安全带或不戴安全头盔处罚司机。有出租车司机反映,乘客很多都有不系安全带的习惯,如果乘客坚持不系,我们也没办法,也不能因此拒载啊,惩罚的对象不应该是司机。

  新条例还规定:三种交通事故不报交警可理赔: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仅造成投保车辆损失的单方交通事故、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只要当事人直接向保险公司报告的,保险公司就应当依法理赔。

  (责任编辑:郑宇晖、蔡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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