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有异议行政来复议 焦作市审计局当了回“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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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1日05:33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
本报讯(记者朱殿勇通讯员许继生郭子扬)如果对审计结论不服,被审计单位有权找政府进行行政复议。今年焦作市审计局就当了一回“被告”,尽管赢了“官司”,但这种事情在审计系统却多年少见。 焦作市人民政府近日下达2006年第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焦作市审计局作出的《关于蒙牛焦作工业园区工程决算中存在问题的审计决定》。 焦作市审计局2005年5月至10月,依法对焦作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筹建的蒙牛焦作工业园区工程造价决算情况进行审计,就审减工程造价问题作出审计决定,认定虚假工程造价1566.84万元。 据介绍,该项目送审工程造价决算金额9912.79万元,审计审定金额为8345.95万元,审减工程造价金额1566.84万元。其中审减资金主要集中在某建筑公司施工的蒙牛焦作工业园区部分送审工程,审减金额共1540.64万元。 对此,这家建筑公司认为,焦作市审计局作出的审计决定没有附带工程造价结算书;作出的审计决定中对于该公司施工项目的审计结果与实际施工项目对应结算结果差距太大,大约1500万元,严重损害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为此该公司向焦作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焦作市人民政府经审议认为,焦作市审计局在进行审计监督过程中多次征求施工单位意见,程序合法,证据翔实,没有侵犯施工单位的相关权益,作出的审计决定符合相关要件,维持焦作市审计局作出的审计决定。②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