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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超女现象的存在价值分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1日06:00 光明网
郭立场

  继前几天“炮轰”超女后,今天上午,刘忠德召开一个针对超女现象的说明会。他在会上再次发表看法,认为自己的观点并不偏激,同时质疑超女是没有按照正规批文的内容执行,直指广电部门监管不力,表示并不排除以教科文卫体组织来干涉超女进行评选的可能。(《法制晚报》4月29日)

  刘忠德三番五次出来叫板儿,历数“超女害人”之弊,痛陈“超女违规”之实,言

之凿凿的理由是“按照批文规定”,以及所谓的网络民意调查。事实上,此前,广电总局在“关于同意湖南电视台举办《超级女声》活动的批复”中,已经做了明确的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发言人朱虹表示,超女的出现还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不能一棒子打死。至于“超女让年轻人受到毒害”的网络调查,其有九成网民支持“毒害说”的结果,更有商榷的必要。我们有理由质疑,这九成网民代表了怎样一个群体,其区域分布及阶层差异如何,能否真实反映民意?中国网民总人数较之人口总人数,可是小巫见大巫。在农民占绝大多数比例的中国,在超女备受欢迎的广大农村,网络并不具备标本价值,基层群众的民意在网络调查中被抹杀了。如果执意要说“超女害人”有理有据,那么“这个节目7亿人收看”当作何解释,“全国都在热烈讨论”又当如何理解?

  不可否认,评判文化节目不能完全看市场效果,市场认可的不一定就是优秀的。但我们应该意识到,艺术是为人民大众服务的。在超女认可问题上,群众拥有自主选择权,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预都是多余的。如果教科文卫体组织干涉了超女评选,是否社会就会有一致认同了呢?不同的人可以在不同层次上形成不同层次的认识,并据此提出自己的判断和观点。从制度分析的角度来看,“干涉”超女的缺陷在于,把不同层次的问题,放在同一层次来探讨。制度分析学者的一个核心观点:某些特定的公共事务,并非一定需要政府出手,公民个人也可以在自由选择的基础上自主治理公共事务。如果动辄将民间行为上升到行政高度,将娱乐活动局限于道德评判,未免失之偏颇。

  而今,越来越多的人将争论的焦点定格在如何理解通俗文化和高雅文化上,企图通过调整娱乐和社会价值的关系,对超女加以引导和改变。其实,这样做失去了超女本身固有的价值。尽管超女不属高雅艺术范畴,但它是大家喜欢的节目,超女现象本身来源于社会需要。再说了,何为高雅?何为低俗?这只是相对概念,并没有绝对的标准。文化多元化是我们这个时代的特点,超女现象是这个时代的产物。超女本是一种通俗文化,它和高雅文化应该是并存的,彼此并没有分出高下的必要。文化形态本身无所谓高低之别,“关键是看它在我们特定的文化发展中被我们赋予了它怎样的一种角色、地位、价值”。在具体的文化实践中,不同的文化形态会显出不同的价值来,也就是说,高雅文化未必就价值高,通俗文化未必就价值低。对待超女,我们同样需要全盘的考虑和理智的判断,不能一味的批判和压制,而是要给予足够的包容和扶持。

  超女现象的出现,给艺术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会,也提出了新的挑战。要利用其中的机会,我们就需要理性的思考和持续的努力,并勇敢地处理其所提出的挑战。但愿相关政府部门能够正视超女现象,为通俗文化的发展保驾护航,引导超女逐步走向成熟;但愿文艺部门的创作,不再是脱离现实的缥缈神话,而是日常生活中易于理解和接受的实事,能够让群众引发共鸣、取得进步;也希望有关部门对文艺资源进行整合,并建立健全科学的评介机制,实施科学有效的管理,让文艺作品的功效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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