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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不能闯红灯的法外意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1日07:44 大众网-大众日报

  “前天我在火车站附近执勤,有一个50岁左右的警察闯红灯。因为铁路民警不归我管辖,我教育他后就放行了。结果,旁边一位骑车的市民马上指责我们警察执法不一视同仁,我真为我们民警脸红啊!”5月9日,无锡市公安局局长张跃进为此向全市人民道歉,并表示今后凡再有警察闯红灯的,除依法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甚至要予以除名。(5月10日《现代快报》)。

  人人都不能闯红灯,警察也不例外,这是常识。局长通过向市民道歉的方式,使这个常识得到了强调。问题是,警察本该自觉地不闯红灯,结果却相反,警察闯红灯的现象并不少见。至于闯红灯的警察被执勤的局长逮住,这样的概率太低了。一般的情况是,你是警察,我也是警察,睁只眼,闭只眼,算了。法是有的,但法是警察用来管别人的。法成了警察自己手里的东西,个别警察便觉得自己是个可以超越于法律以外的人。

  更要命的是,如果法在警察手里是可以伸缩的,闯了红灯,有的要处罚,有的教育一下就可以走人。那么,警察的权力是大了,法律的尊严却受到了损害。在一些地方,常看到这样的现象:两辆车子在路上相撞,报完警后,车里的人,通常不是安静地坐在那里等候交警前来处理,而是纷纷拿起电话:“请问,交警队里有熟人吗?”干吗?托个关系,徇点私情,枉点国法,关照关照自己。能找到关系的,底气很足,自豪感溢于言表;托不到关系的,自惭形秽,自认倒霉。

  “八荣八耻”里有“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按说这不仅仅是道德问题。但当“守法要吃亏,枉法得便宜”成为普遍现象时,依法办事面临着法不责众的困境,法律问题就有可能降位为道德问题。这其实是法律与道德的双重尴尬。首先要解决法律的问题,只有做到了“守法不吃亏,枉法没便宜”,打不打电话,托不托熟人,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道德上的“荣”与“耻”,才有正确树立的可能。这就是警察不能闯红灯的法外意义;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高度来看无锡市公安局长的道歉,更深的意义,恐怕也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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