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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审核委委员应当遵守四不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1日08:23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5月10日讯 记者周芬棉 依据证券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对2003年12月5日证监会发布的《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作了重大修改,于今日发布新修订的《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完善了发行人接受询问和委员提议暂缓表决制度,强调发审委委员应当遵守“四不准”。

  发审委委员能否把住公司上市准入关,其工作是否透明,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

点。为此,办法强调发审委委员应当遵守“四不准”:即不得泄露发审委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不得利用发审委委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上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及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金、物品等馈赠和其他利益,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接触;不得有与其他发审委委员串通表决或者诱导其他发审委委员表决的行为。

  办法明确,发审委委员发现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前以书面方式提议暂缓表决,完善了发行人接受询问和委员提议暂缓表决的制度。

  另外,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是修改后证券法为上市公司融资开通的一个新渠道,已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已根据证券法的要求对非公开发行股票作了相关规定。为此,《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新增了发审委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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