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盼望设立便民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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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1日08:23 法制日报 |
农村群众发生纠纷,经调解不成,一般都要到基层人民法庭解决。基层人民法庭主要审理简单的民商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而在农村这类案件占总发案的一半以上,由此可见,基层人民法院设置是否合理与司法能否为民紧密相连。 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0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 的判决和裁定。笔者对某省某县法院的基层人民法庭的设置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到:2003年7月该县法院根据省高级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庭建设若干意见对基层人民法庭作了大幅度的精减和调整。从运作的整体水平上看,各法庭的资源得到了整合。但在调查中得知,部分地区的群众反映设立的法庭距离太远,现在打官司不方便。比如,该县在2003年7月前,由8个基层法庭调整为4个,平均每个法庭承担6个乡镇、370平方公里的幅员面积、23.3万人的案件诉讼。一些偏远乡镇的群众要到40公里以外的法庭打官司,往返几趟,既耽搁了时间,又多浪费了经费,群众意见大,强烈要求恢复当地法庭。 为方便基层群众,坚持以人为本的精神合理设置基层法庭,笔者建议: 一、对每年受理案件数量200件以上才设立法庭的做法不宜采取一刀切。对法庭间距离太远的偏远乡镇,受理案件数量不足200件也应增设法庭。 二、在有条件的乡镇设立临时法庭,利用赶集天,定时定期为基层群众提供诉讼和法律咨询服务。 三、加强巡回法庭审理案件力度,把法律服务送到田坝院头,真正让群众能更方便地享有法律服务。 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基层人民法庭建设的投入,完善相关设施,为基层人民法庭法官审案提供必须的物质条件。 五、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应有计划、有步骤地从具备司法资格人员中择优录用法官,安排到基层人民法庭工作。 作者系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