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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营运每人被罚2000 8名电动车主状告交管部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1日10:04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何健华 通讯员莫辉)5月9日,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九起电动三轮车主状告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纠纷案件,双方就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据了解,2005年12月至2006年3月,8位电动三轮车车主在搭乘乘客营运的过程中,先后被运政管理部门当场查获。运政管理部门在查明车主属于无运输经营许可证而进行营运

的事实后,决定暂扣车辆,之后依据查明的事实以及相关的规定,分别给予每人次2000元的行政处罚。众车主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运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返还各自己交纳的2000元罚款,并退赔车辆保管费以及误工费。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运政部门有无对电动三轮车营运进行行政处罚的职权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三轮车车主认为,《交通安全法》将电动三轮车归入非机动车的范畴,现行的国家《道路运输条例》没有授权运政部门对营运的电动三轮车进行行政处罚,而且1998年1月7日广西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运输管理条例》与现行的法律相冲突,所以运政部门以《广西壮族自治区运输管理条例》对他们进行处罚没有法律依据。运政部门则认为,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的问题,并不妨碍他们在查明车主是无证营运的情况下,依照地方性法规进行处罚,《广西壮族自治区运输管理条例》这一地方性法规目前没有被废除,而且国家交通部强调应按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进行处理,所以本案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最后,法官宣布将择日进行宣判。编辑:黄皓作者:何健华 莫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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