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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嫌犯的自由暴露司法的尴尬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1日10:35 四川新闻网

  《民主与法制时报》日前披露了一个据称是“最自由、又最尴尬”的“嫌犯”。这位叫雷夏雨的商人背负“在逃”的身份,在海南已度过了4年光阴。一出海南,他就是警方网上追逃、随时可能被抓捕的犯罪嫌疑人。

  4年前,广东警方与海南警方为雷夏雨上演了一幕令人惊愕的追捕与截留。前者要抓人,理由是雷涉嫌“诈骗”,后者不让抓人,理由是此案乃正常的民事纠纷,不应通过刑事

程序处理。两地警方围绕此案僵持了4年,直至惊动公安部、最高检、中纪委等,经最高司法机关多次调停,症结至今仍未解开。

  在我们这个以成文法为主要渊源,且强调“法制统一”的国度里,粤琼两地警方对同一个当事人依据同样的事实,作出完全不同的判断,着实令人难以置信。本来,根据刑事诉讼中的属地管辖原则,由雷夏雨案“犯罪所在地”的湛江警方负责立案侦查,并对嫌疑人展开追捕,倒也合乎法律规定。

  地方侦查机关的立案决定书和拘留的手续本来也都是合法的司法文书,不管在国境内的任何地域,都有其效力,也都应得到尊重。异地司法机关没有对其他司法机关所出具或作出的法律文书进行实质审查的权力。我们不敢想像海南某基层法院做出的判决,需要到广东某地执行的,广东的司法机关还需要再一一进行实质审查———这相当于又一次的书面审理。而这,明显有违司法的确定性原则。

  为了防止有些地方的公安机关以刑事侦查为名插手经济纠纷,公安部专门规定“对涉及经济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必须要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配合,如果犯罪嫌疑人所在地公安机关经审查是利用公权插手经济纠纷,则可以拒绝配合。”然而可以看出,这种异地监督机制的设立,仍然沿袭了“部门病灶部门解决”的固有套路。用异地审查来监督办案虽可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司法的地方保护,但客观上却在案件管辖上造成了“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的冲突。

  看来,遏制司法地方化很有必要跳出部门解决的旧框框———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开始,在刑事诉讼中它仅需要证明当事人有某种犯罪的嫌疑,而这种嫌疑的确定对于当事人而言并非最终的判决结果。

  较低的证明要求,决定了公安机关在刑事立案上有着更为宽松的自由裁量权。如何遏制这种自由裁量权被滥用,就是立案监督的主要内容。

  刑事诉讼法上所明文规定的立案监督其实仅是“不立案监督”,即检察机关有权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进行监督,而并未明确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权。刑事案件立案后,侦查机关可以自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以外的所有强制性措施,这种依赖于国家强制力的强大威慑成了某些地方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的最有效利器。

  因此,要避免类似雷夏雨案的尴尬,建议引入有效的外部监督来遏止侦查人员的恣意弄权。除应立法明确检察机关对立案的监督权之外,还应赋予当事人以合理的申诉权和申请司法审查权。允许当事人将不当立案的争执提交给审判机关予以审查确定。(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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