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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一国企原总经理借改制私占82.6%股权被判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1日11:05 新华网

  新华网广州5月11日电(记者吴俊)佛山一国企转制为非国有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时,企业原总经理暗箱操作,将6000多万元国资173万元贱卖,其个人持股高达82.6%,而不少职工无权参与认购股权。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推翻原有的股权配置方案,企业原总经理持有的股权被判无效。

  该企业改制前为广东省佛山市华侨住宅建设总公司(下称华侨总公司),2000年2月

,原总经理冼希明在企业转制为非国有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期间,担任转制工作组组长。据华侨总公司职工反映:公司转制时,其净资产有6000多万元,但在冼希明的暗箱操作下,仅有270多万元经营性净资产被列入转制范围,最后股权配置后折得173万元。

  冼希明为了达到多占股份的目的,在没有公司班子讨论的情况下,主持公司股权分配,排斥子公司员工参股,个人认购股权65.6股,并让该公司副总经理等人为其认购部分股权,使其个人占有公司股权达82.6股(占全部股份82.6%);同时,冼希明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宣布华侨总公司将转制为佛山市盈溢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盈溢公司),并任盈溢公司董事长。

  转制期间,冼希明在组织清产和审查报送资料过程中,还采用隐瞒不报或以公司安置自用等虚假理由或更换报表等手段,导致价值1000多万元的房产未被列入转制评估。

  1994年11月至2001年1月期间,冼希明以其妻王新慧的名义,购买了华侨总公司开发的一处150多平方米的房产,并利用职务之便,修改此房设计后进行施工,使此住房面积增大至230多平方米。冼希明还擅自以公司名义出具了对超出部分不再收取房款的证明,取得此套住房的所有权,贪污近10万元。案发后冼希明的妻子王新慧才付还了上述款项。

  此案在汕头中院异地审理后,冼希明被判贪污罪。法院认为,案发前,被冼希明隐瞒的房产所有权仍在华侨总公司名下,属“贪污未遂”,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汕头中院于2005年7月以贪污罪判处其10年有期徒刑。

  冼希明的贪污罪行败露后,原华侨总公司4名职工于2005年6月向佛山市禅城区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确认冼希明持有盈溢公司82.6%股权的行为无效;判令盈溢公司依法分配上述股权给原华侨总公司除被告冼希明以外的员工。

  佛山市禅城区法院于2006年1月一审判决华侨总公司改制方案冼希明持股行为无效。冼希明不服,提起上诉。2006年4月13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冼希明上诉,维持原判,此案以职工胜诉而告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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