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淄博市分公司推出驾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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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1日11:06 淄博新闻网 |
随着城市自驾车的消费升温,汽车已成为人们代步的主要交通工具,自驾车的超前消费,促生了名目繁多的驾校。但不论何种情况,陪驾和学驾者都会面临潜在的风险。 人保财险淄博市分公司顺应民需找定位,适时推出了深受市民欢迎的“驾校学员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医疗保险”。 投保范围:凡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在国家批准的驾校报名并参加驾驶员培训的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被保险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也可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在本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在驾校训练地和驾校指定的上路训练路线,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公司依据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且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应根据该判决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致残疾程度之一者,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依据给付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照相应的烧伤程度给付烧伤保险金。但因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挑衅、斗殴、谋杀、流产、中毒、中暑、手术、注射、酒后驾车、辐射等,投保人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凡隐瞒事实造成的后果,由投保人负责。(李启新 朱玉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