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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众情结”是陋习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1日12:01 生活报

  舒圣祥

  上海市便衣交通协管员将抓拍行人乱穿马路,并由上海市文明办在经过筛选之后,将这些照片在沿街商务楼宇内公示,相关方案目前已在商榷。(《东方早报》5月9日)

  上海交警部门对乱穿马路进行抓拍、并在其单位内部展览曝光的做法,如果抛却“

合理与不合理”的思辩,仅从效果的角度考虑,是可能产生一定正面效果的,因为中国人“要面子”。也正因为中国人的“面子情结”,作为一种对应的治理手段,管理者的“示众情结”一直很浓,而且从来不会缺少兴致勃勃的看客。

  在封建时代,“斩首”和“示众”从来就不可能分开,公开行刑还不够,罪犯的人头还得悬挂在墙头上任人羞辱。和过去比起来,我们现在当然要文明得多,但是其中的“示众情结”却非常顽强地被“传承”了下来。“公示小偷”屡见不鲜,“游街示众”常见报端,“公审大会”仍然存在。与行人乱穿马路这种文明陋习相比,“示众情结”显然是一种危害性更大的文明陋习。

  行人乱穿马路当然是违法行为,但更多是道德素质问题,是文明习惯问题。对于正常人来说,没有完全不怕死的人,更没有故意找死的人(寻短见者除外)。我们知道,乱穿马路者为其违法行为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而“示众”并不在其列。乱穿马路固然是一种文明陋习,但“用重典治陋习”并不意味着就可以把法律抛到一边,任何人也没有这样的权力。“示众”不仅侵犯了肖像权,也可视为对人格尊严的侵犯。“人格不受侵犯”是犯罪分子尚且拥有的权利,对乱穿马路的行人施以“示众”,显然是惩处过度。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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