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收治安联防费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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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1日12:43 信息时报 |
时报讯 (记者 魏丽娜) 因质疑公安机关收取治安联防费的主体合法性,市民赖先生一纸诉状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昨日,越秀区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赖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公安机关的收费行为是经物价部门许可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行为并无不当。赖先生则认为法院驳回理由缺乏说服力,表示将提起上诉。 市民质疑收费合法性 2005年12月,派出所向赖先生的母亲收取全年治安联防费48元,并开具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定额票据。 作为母亲诉讼代理人的赖先生对此提出质疑,他认为,治安联防组织是治安联防费的收费主体,并且该收费不是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具强制性,不得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公安机关收取的治安联防费实质是省、市物价主管部门超越权限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属违法行为。因此,公安机关的收费行为也属违法。 警方称收费是合法行政 公安机关反驳称,《关于治安联防收费问题的答复》和《广州市关于治安联防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问题的复函》的相关规定,企事业单位、居民、个体等的治安联防费,统一由公安部门(或公安部门委托街道居委会)负责收取,并且治安联防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公安机关的代理人表示,越秀区公安分局黄花岗派出所已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粤费东05-09号),是合法的收费主体。 因此,公安机关的收费是依据物价部门核准许可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是合法行政行为。 法院判决收费无不当 昨日上午,越秀区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公安机关的收费行为是经物价部门许可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行为并无不当。在没有聘请物业管理公司的情况下,居民有义务按《广东省收费许可证》的收费标准交纳治安联防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