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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民维权路,到底有多艰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1日13:25 新华网

  银广夏目前已经是严重资不抵债,即便投资者马上能赢下官司,执行又是一大难题

  新华网信息银川5月10日电(记者 武勇罗博)银广夏因首开股改与民事赔偿联动解决模式之先河,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截至4月12日,由银川中院立案的中小投资者诉银广夏证券民事赔偿案尚有502名原告未与公司达成和解。透过这一案件以及大庆联谊和ST红光等民事赔偿案,可以看出:面对证券民事赔偿,无论是选择诉讼还是和解,对中小股民来说都是

一条艰难而漫长的道路。

  是否还要继续打官司成首要问题

  资料显示,2004年8月15日银广夏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的诉讼时效正式到期,银川中院共受理案件103件,涉案总标的约1.806亿元,涉及投资者共计800余人。截至目前,此案除了2004年12月28日审理并宣判的柏松华诉银广夏案外,其他案件无一例开庭。这意味着利益受损的投资者要想讨回公道,不得不继续在漫长的诉讼道路上跋涉前行。

  同时,因为银广夏目前已经是严重资不抵债,即便马上能赢下官司,执行又是一个大难题。在银川中院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时,还同时送达了《诉讼风险提示书》。这意味着提起诉讼的投资人,即使官司打赢,已经陷入严重资不抵债局面的银广夏也可能没有充足的财产可供赔偿。是否还要继续打官司成为中小股民思考的首要问题。

  民事赔偿:三大困难挡在眼前

  为何中国证券民事赔偿如此之难?西北第二民族学院法学教授王幽深和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等法律界人士指出,首先,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很不完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抽象,可操作性不强。尤其是面对复杂的证券侵权问题,怎样具体地判定责任,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和其蒙受的损失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在损失中哪些属于正常的投资风险,哪些属于应该由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来承担责任,很难找出一个界限来判定。

  其次,涉及证券民事赔偿的纠纷比较复杂,我国绝大多数法官对审理涉及证券的纠纷欠缺专业知识,又无先例可循。在损失的计算方法上也存在不同的意见,银广夏案件原告代理律师陶雨生表示,之所以选择和解,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继续诉讼判决金额不能确定,因为中小投资者方面是按加权平均法计算实际损失,而银川中院已判决柏松华案是按算术平均法计算损失,相比较而言,加权平均法的计算方法更能准确反映原告的实际损失。

  再次,证券民事纠纷涉及面广,影响大,万一处理不当,容易导致社会不稳。庭外和解当然是一种比较好的方式,美国绝大多数证券赔偿案件都走庭外和解之路。但是上市公司很难跟所有的诉讼原告协商一致。

  中小股民维权:困难多路还远

  自从银广夏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改表决前不同广大原告投资者沟通,在股改方案通过后仅提出一个已没有讨论余地且抵债率很低的赔偿方案后,对于很多中小股民来说,除了和解之外就已经别无选择。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在代表原告与银广夏达成和解协议后表示,这是一个无奈的选择,因为每10元起诉标的送2.2股的赔偿方案离投资者的赔偿心理价位相差实在太远了,而且持股后达到两三年内翻本、增大赔偿率的目标也很困难。

  据记者了解,目前原告之所以愿意接受银广夏非流通股提出的和解条件,主要考虑的是赔偿多少的问题,而不是考虑继续诉讼的成本问题。自2002年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银广夏民事赔偿案以来,到如今已经有4年时间,这期间原告已经耗费了大量精力和财力,再拖下去,还将耗费更多的诉讼费,部分原告已经得不偿失。但目前仍有许多中小股民的代表在进行抗争,截至4月12日,与银广夏达成调解协议的中小投资者诉讼原告有333人,尚有502名原告未与银广夏达成和解,其诉讼请求金额约7118万元。

  有关专家认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不仅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而且有利于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正是因为一系列失信甚至造假行为的出现,导致股市陷于“连续4年”的漫漫熊市。如今的证券市场,在大股东和管理层疯狂掠夺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下,投资价值根本无从谈起,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还任重道远。

  ■相关案例回放

  大庆联谊虚假陈述案:此案被称为“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一案”,2002年3月被法院受理,但是从受理到开庭审理经历了一年,从审理到作出判决又经历了一年,从判决到开始执行又经历一年。2004年12月,此案作出了原告胜诉的终审判决,还作出法院查封大庆联谊大股东名下一幢价值过千万元房产的判决。但是当大庆联谊案进入执行阶段时,却再度陷入僵局——第三人对拟执行房产提出异议。虽然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迅速驳回了其异议,但是第三人又向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后,这一执行异议被黑龙江高院提交至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目前尚无定论。

  ST红光案:无独有偶,在大庆联谊虚假陈述案一波三折的同时,ST红光案也经历了一段漫长的诉讼之路。11位自然人经过4年抗争,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与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调解的结果是,被告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与ST红光分别以1︰8的比例赔偿原告20多万元,ST红光还要承担部分诉讼费。尽管20多万元赔偿,对于投资者的损失而言只是杯水车薪,但是红光案11名原告获得了造假上市公司的赔偿却填补了中国资本市场游戏的一个空白。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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