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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你的特殊权益得到保护了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1日14:07 新民晚报

  

女职工,你的特殊权益得到保护了吗?

  本报讯(记者潘高峰实习生郑奎)如果你是一名女职工,你是否知道哪些是侵害你特殊权益的行为?记者昨天从市总工会获悉,本市将以各区县局、产业工会为主,成立由女工、劳动保护、法律、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组成的专项检查组,对侵犯女职工特殊权益的行为进行专项检查。

  据了解,《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都规定了女性职工在生产工作中的权益。然而,在本市一些企业单位中,侵犯女职工权益的行为仍时有发生,甚至出现强迫女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从事禁忌劳动的恶性事件。

  针对非公小企业对女职工侵权的高发地带,此次检查将集中对非公有制企业,尤其是女职工较为集中、涉及女职工禁忌工作的私营小企业。

  今天起截至本月22日,上海职工热线12351、女职工劳动权益求助热线16840999都将开设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情况专题投诉专场,接受投诉,并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

  侵犯女职工权益具体内容

  ■让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如安排女职工从事人工锻打、人工装卸、冷藏、强烈振动等工作;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从事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从事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此外,连续负重、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超过25公斤的工作和劳动都属女职工禁忌劳动。

  ■让女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如安排妊娠期和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从事生产或使用铅、苯、镉、汞、二硫化碳的工作,从事超过卫生防护要求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工作;从事生产抗癌药物、性激素的工作或接触锰等及其化合物和苯胺等及其他有机氯化物的工作;在氰化物、氮氧化物等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场所内工作等。未育女职工从事生产或使用铅等的工作,从事超过卫生防护要求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工作或生产性激素工作也属违规。

  ■侵害女职工特殊权益的行为。如用人单位延长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工作时间,不执行妊娠7个月以上的(按28周计算)不安排夜班工作的规定。

  新民图表制图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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