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海航:5张机票为什么会被重复使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1日15:38 新华网

  新华网海口5月11日电 据《海南日报》报道,一张已经使用过的机票,竟第二次流入市场,并通过机场的一道道关口顺利成行。航空公司追查此事,将其认定违规的当班值机员辞退后,却引发了一场劳动争议纠纷。日前,此案经劳动仲裁、两审终审,该值机员最终被认定“违规值机,理应被辞退”。此案两审终审就“是否违规值机”、“是否应当被辞退”这两个焦点问题的认定,很值得人们思考。

  2004年5月,海南航空公司在一次清查工作中发现,乘客林某等人所持的5张从海口到北京的机票,分别在2004年1月1日及2003年12月26日、27日的航班已经使用过,离港系统中也显示已经成行,而且其中两张机票的旅客联已拿回单位报销。但在2004年的1月28日,这5张已作废的机票,却被第二次使用了。

  清查进一步确认,当天林某等5人并未登机。成行记录中有一儿童李某,经核实,当天他是在母亲黄某的带领下从海口飞到北京的,而当天的成行记录中却没有他的母亲黄某。事情很蹊跷。

  一张机票怎么会两次使用?按照航空公司的机票管理流程,一张机票在使用后,机票的旅客联交由旅客自留,乘机联则由航空公司收回,收回依次要经过四个手续:值机员-主任或航控-报表结算员-结算中心,然后保管在航空公司内部。海航查明,原来,这5张作废机票的乘机联被航空公司的内部人员抽出,被抽出的5张机票的乘机联被改制成可改签使用的5张机票乘机联,由海口某售票处售出,于是被改制的废票,又流向了市场。

  按照航空业惯例,旅客登机前要办理登机手续,值机员查验机票内容包括:逐项核对姓名、航班号、航段、日期、票价、定座情况,并核对机票当天编码、上下联机票编码是否一致,如这些信息一致,值机员则撕下客票的乘机联交回航空公司,为旅客发放登机牌,之后,旅客方可进入安检,再行登机。如信息不一致,就不应放行。

  海航根据调查认为,林某已用过的5张机票,在2004年1月28日被他人以林某等人的名义第二次使用时,实际使用人已不是票面上标注的旅客,乘机联编号、旅客联编号、身份证等信息是不可能一致的,在这种情况下,机票的二次使用人竟能顺利成行,值机员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经查,当时的值机员为封某。海航认为,封某违规办理值机手续,给公司财产和声誉造成了重大损害,2004年9月,海航在公司内部网对封某予以“处分通报”,并决定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

  封某被辞退后,觉得很“冤”。她坚持自己值机时,很好地遵守了业务规程,查验机票各联和旅客身份证,并未发现信息不一致。她认为,作为一名值机员,她只能在形式上审核旅客的客票,那5张票在电脑里有订座,票面贴有海航票务的更改条,有记录编码,更有海航的公章加盖在上面,是手续完备、符合规定的客票,任何值机员都会无条件给予办理手续。即使她真的违规了,也不足以成为被辞退的理由。

  为此,封某向海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海航撤销对她的处分决定,恢复劳动关系并补发工资等。

  2005年1月,海南省劳动仲裁委所查明的事实是,5张机票确实被二次使用,但5张被改制的机票乘机联票面上,有手工更改标签和定座情况记录,更改部分盖有“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票务专用章”,5张被改制机票乘机联反映的信息,符合该公司规定的改签机票所应具备的内容。

  该委认为,航空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封某参与了5张机票被二次使用的操作过程,封某作为值机人员,在不能全面掌握机票使用信息和岗位查验技术有限的情况下,依岗位职责无法查验出5张机票乘机联是第二次使用,并无主观过错,航空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封某在办理5张机票值机手续时未查验相关信息且有故意放行等违规操作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封某不遵守岗位或业务规程并对公司的财产和声誉造成重大损害。所以,解除与封某的劳动合同,是航空公司主观推断导致的错误行为。

  由此,仲裁委作出裁决:撤销海航公司对封女士的“处分通报”;海航恢复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海航补发封女士的工资,并为其补办社会保险。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2004年1月28日由封某值机的5位旅客,他们所持的以林某等人的名义的乘机联、旅客联的编号不可能一致,因为第一次使用成行时,该旅客联已由旅客拿走,其中证实已有两位旅客已拿回原单位报销,被海航收回又被内部人员抽出的乘机联,只对应原来的旅客联,与另外一张旅客联的编号是不可能一致的。当天实际成行的旅客黄某等人,并不是林某等人,但海航的离港系统记录却证明,当天的成行人是林某等人,事实显然是实际成行旅客与机票联上的姓名不一致。

  一审认为,封某身为值机员,理应审查出乘机联与旅客联编号是否一致、两联信息与旅客身份证信息是否一致。而封某在值机过程中,违反了《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手册》中的岗位职责要求,为两联机票明显不相符的旅客放行,严重违反了海航的业务规定,违反了海航的《奖惩管理办法》,损害了海航的利益。所以,海航对封某做出处分、辞退的决定,并无不妥。

  一审败诉,封某不服。她认为,一审法院在机票各联编号的问题上,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各联编号不一致的情况下,未能穷尽所有其他可能性,相反,5张机票被二次使用时,乘机联、旅客联、旅客身份证等信息有可能一致,旅客联有可能被造假,身份证有可能被造假,航空公司的公章也有可能造假(一审过程中航空公司也承认,二次使用的机票乘机联上的公章是假的)。推定值机员违规促成了5张废机票的二次成行,这样的认定是一种推断,而不是事实。

  海航则称,旅客联和机票是根本不可能被伪造的,航空机票是有价票证,根据民航总局的相关规定,航空机票是由民航局批准且具有印刷资质的企业印刷生产的,其运输和管理也有相应的程序,是不可能被伪造的,而且即使是伪造,造假成本也是非常高的,其成本远超过机票价值,且到目前为止,航空业也从未出现过客票造假的事情,所以称客票被伪造的可能性是不能成立的。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旅客持有的一张完整的机票是由乘机联、旅客联构成,且各联的旅客姓名、机票编号一致。封某作为海航公司的值机员,应按公司规定严格查验审核机票各联的姓名、编号及有效身份证是否一致,如果上述信息不一致,应拒绝为旅客办理乘机手续。但封某在2004年1月28日为名为林某等人办理乘机手续时,实际成行的旅客却是黄某等人。

  二审认为,应当认定,封某为名为林某等人办理乘机手续时,机票的乘机联、旅客联的姓名不一致,但封某却为他们办理了乘机手续,这一违规不但损害了海航公司的利益,而且扰乱了航空市场的管理秩序,所以海航解除与她的劳动关系,符合合同约定和公司《奖惩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此,封某的上诉被驳回,二审维持原判。(完)

  相关报道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