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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未盖公章欠款自己承担 陈某代公司购陶瓷惹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1日16:32 大华网

  自认为是代公司购买货物并出具了欠条,结果对方讨债却讨到了自己头上。今年4月18日,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对这宗买卖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陈某承担全部给付责任。宣判后,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2000年初至2001年11月期间,家住潮阳棉城的男青年陈某以原潮阳市某工程公司建造工程需用陶瓷建材为由,先后十多次从汕头市振兴建

材装饰有限公司购买陶瓷。当振兴公司催讨货款时,陈某于2001年11月20日以工程公司经办人的身份出具了欠条,认欠振兴公司的陶瓷款18986元。次年2月9日,陈某在支付给振兴公司陶瓷款4000元后,其余款项便没了下文。多次催款遭拒后,振兴公司无奈之下于今年3月21日将陈某告上法庭。“我是这家工程公司的雇员,代表公司向原告购货。”法庭上,陈某针对原告的起诉答辩说,“我的欠条上已写得很清楚,原告应该找工程公司要钱。”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立即予以反驳,称他们一直只与陈某发生生意往来,至于陈某与工程公司之间有什么关系,他们并不清楚,因此陈某个人需承担还款责任。

  潮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熏被告陈某以工程公司经办人的身份向原告振兴公司出具欠条,但落款未加盖工程公司印章。陈某作为欠款行为人须承担归还货款的民事责任,遂依法判决陈某给付振兴公司陶瓷款14986元。本报记者王开颖通讯员李统才

  法官说法

  不懂法要吃哑巴亏

  办案法官指出:在现实生活中,有部分单位的经理、职员为了贪图便利,凭着商家对他们一时的信任,喜欢以单位经办人的身份替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借款或出具欠条,而不加盖单位印章。尽管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其行为经过单位的追认,由单位承担民事责任,但未经追认的行为,必须由自己承担民事责任。本案被告陈某由于原单位人员解散、法定代表人一时无法找到而惹上了不必要的麻烦,应引以为戒。不学法不懂法,有时候是要吃哑巴亏的。

  (责任编辑:黄幼华、李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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