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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威胁性声音”表达同样造就良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2日00:09 红网

  据悉,全国人大常委会3月20日开始就《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就在意见征集活动的最后一天,两大外商组织——欧盟商会和上海美国商会,同时将各自的建议和意见递交给全国人大。欧盟商会的意见和建议达11条,而上海美国商会的建议书多达42页,几乎涉及劳动合同法所有的章节和条款。(见《21世纪经济报道》5月11日)

  对《劳动合同法》草案,跨国公司的反应相当激烈,甚至强硬。在4月23日的上海《

劳动合同法》草案研讨会上,来自上海跨国企业人力资源协会的代表徐婷婷说,“如果实施这样的法律,我们将撤资。”有专家表示,以影响招商引资和经济发展为理由,是外企赤裸裸的威胁。当然,有专家对外商会不会撤资进行了分析,还对这样的观点作了批判。但在笔者看来,相对《劳动合同法》来说,这些都不是重要的,关键的是各种各样的声音在立法过程中得到了表达,这对于一部法律来说无疑是重要的。

  换句话说,我们不能片面地指责外商利益的表达,或者堵塞其表达渠道,这对于一部法律的伤害远远超过哪怕是充满威胁性声音的表达。我们知道,法律是社会利益协调平衡器,立法是分配正义的艺术,是社会公正的源头。只有体现多元利益主体重复博弈的相对均衡的法律才是相对公正和优良的法律,并且法律作为一种公共产品,理应具有广泛的民主性和公意代表性,而在笔者看来,外商声音的表达让《劳动合同法》更充分吸纳和体现民意的同时,也使各种利益主体的声音得到了体现。

  任何一部法律都是利益博弈与妥协的产物,立法实际上就是权力和利益的再分配。即使是为了抬高对劳动者保护的标准,试图以《劳动合同法》来达到新的平衡,我们也不能拒绝那些为自己争取利益声音的表达,而且我们应该习惯这种表达,因为立法过程是一个不同利益集团、利益主体的矛盾冲突与博弈过程,立法的价值就在于通过对复杂多元的利益关系的调整,使之达到一种相对的博弈均衡状态。可以说,没有利益的博弈,就不可能有利益的协调与平衡,就不可能有公正。毫无疑问,在利益日益多元化的今天,围绕《劳动合同法》草案的争论,实际上就是将博弈的机制引入立法活动,让多元利益主体参与立法博弈,这是保障立法的公正价值的重要途径。

  事实上,在我国现实的立法中,有的立法应以保障人权为目标,结果却变成了限制权利、甚至设定义务的立法;有的立法按其内在价值应为限制权力,而立法结果却变成了扩张权力。这些都是利益主体博弈地位缺失的必然结果,也是“以人之失计我之得”,“人之得即我之失”的零和博弈思维的体现。笔者以为,我们应认识到“法律博弈”是合作的多方博弈,属于非零和多元博弈,应该通过协调、合作和避免对抗,让多元的利益主体充分参与到立法博弈中来,通过反复博弈,使各种利益在立法博弈中实现均衡,最终实现公正。无论外商对《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反映多么强烈和强硬,都是基于自身利益的表达,这对于在立法博弈中实现均衡是必不可少的。

  立法过程,不能拒绝声音的表达,哪怕是“威胁性声音”的表达。期待在立法中承认并支持利益的博弈,期待各种社会利益主体都能进行平等、充分、有效的竞争,并达到平衡。

稿源:红网 作者:朱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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