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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决定废了高院判决 16年的除名官司转眼成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2日02:52 红网

  核心提示

  颜光明从1990年开始和所在单位岳麓山公园管理处发生纷争。冲突的核心,是单位对他的除名决定。经过7次判决和仲裁,省高院最终判决:撤销除名决定。

  然而,省高院判决生效后不久,管理处发了一个新通知:“除名”改为“辞退”。

顷刻间,16年的努力,从终点又回到了起点。

  据介绍,《劳动争议处理法》将于今年8月在全国人大进行首次审议。颜光明的极端遭遇,成为这部即将诞生的法律最好的注脚:目前简陋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必须破旧立新,而新法对劳动者的倾斜,同样应强调程序上的重视,以避免更多的“颜光明”成为司法程序的受害者。

  中止合同:承包照相利润之争

  岳麓山下的老凤凰山宿舍。颜光明一家三口住的是一室一厅,这只是整套房子的一半——他们要出去,必须经过邻居的两个卧室和一个卫生间。已经读大学的儿子,在客厅搭了一个儿童床。

  “如果不是除名后一直无法工作,不是这十几年的官司,应该可以住得宽一点点。”颜光明对自己的处境很是尴尬,和他共住一套房子的邻居早已搬离这个狭促之地,现在他们的邻居是租住的学生。

  颜光明是岳麓山公园管理处(现为岳麓山风景名胜区麓山景区管理处,简称管理处)的职工。1989年,颜承包了管理处的照相班,承包期间要上交利润4.5万元。然而,由于当年政治方面的特殊原因,游客锐减,颜欠下9960元没交。次年,他与管理处达成协议:颜光明继续承包,并保证当年偿还1989年未能实现的利润。

  但1990年6月,管理处通知颜光明:中止合同。颜因此认为自己没有承包收入,无法交纳剩余承包利润,管理处则停发颜的工资。

  冲突不期而遇。当年11月,管理处起诉颜光明,要求交清欠交的承包利润。4年后的1994年10月,西区(现岳麓区)法院一审判决:颜光明支付未缴利润13130元,管理处补偿颜光明物资和设备损失3035元。两相抵扣,颜光明应给管理处10095元。1995年3月,长沙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除名:不交承包款视为旷工

  拿到判决后不久,管理处即给颜光明发出通知:限7日内(1995年4月24日-30日)交清利润10095元,交清欠交利润后报到上班,欠交利润未按规定时间上交而影响到上班,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15天,作除名处理。

  在这个过程中,颜光明与管理处领导多次交流,请求让他上班,然后从工资中扣除欠交利润,但这一请求被管理处拒绝。在管理处当年一次会议上,一负责人坚决地认为:“应该是先交利润后,方可谈工资,否则不予理睬。”

  1995年8月22日,管理处以颜光明连续旷工52天为由,发出文件《关于对颜光明同志作出除名处理地决定》。

  省高院提审:撤销除名决定

  拿到除名决定后,颜光明赶紧请了律师,向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年12月,仲裁裁决书维持了除名决定。

  颜光明不服,起诉到岳麓区法院。请求判令撤销除名决定,安排其工作,并补发自1991年元月起的工资、医疗费用等。一审判决:颜光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又连续旷工超过15天,已构成除名条件,管理处依照相关规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通过对其作出除名决定应予支持。

  “我不是旷工,而是管理处不让我上班。”颜光明上诉了。二审认为,管理处是事业单位,颜光明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颜光明起诉。

  1999年6月29日,长沙中院再审此案,判决维持了除名决定,同时说明“颜光明除名前的工资问题,因其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亦未进行审理何裁决,本院不予审查。”

  对于颜光明来说,唯一的好消息姗姗来迟。2000年9月,省高院决定提审此案,经过不开庭书面审理后于2001年9月19日作出判决:

  “管理处以颜光明交清承包利润作为上班的前提,因颜光明未交清承包利润而拒绝让其上班,并以此认定颜无故旷工缺乏事实依据。”“管理处虽实行企业化管理,但属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管理处不能对颜光明作出除名处分决定。”

  辞退:7个判决被推倒重来

  不过,省高院的判决也留了一个尾巴:“除名之前的工资问题,因仲裁机构未进行审理和裁决,本院不予审查。”

  更坏的消息是,就在颜光明以为胜券在握时,2002年7月11日,管理处发出了《关于对颜光明同志作出辞退处理的决定》:“由原对其作出的‘除名处理’改为‘辞退处理’”。理由和除名决定相同。刹那间,颜光明“感觉一切象一场梦”,所有的努力都被推倒重来。

  “省高院撤销除名决定,是不是应当先恢复我的工作,然后再辞退?”颜光明问道。物是人非,如今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基本上都是后来调入的,很少人清楚颜光明案的来龙去脉。现任管理处主任刘祖建也不清楚全部细节,他说,辞退决定由上届党委作出,经第8届工会会员、第6届职工代表第6次会议讨论全体与会代表一致同意,因此他相信这个决定有一定的理由和历史原因。

  从1990年发生纠纷到今天,已经16年,颜光明历经了7次判决和裁定,其中5次是劳动纠纷。年事渐高并且已经数次中风的他依旧没有工作,没有保险;作为父亲,他很为儿子的大学费用焦急;作为一家之长,他更忧虑自己“退休”后的生活。

  评议团 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亟待刷新

  问题出在哪里?湖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争议仲裁处处长刘文华认为,目前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缺陷是类似问题的重要原因。

  从案件本身来看,企业内部承包关系和劳动关系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根据省高院生效判决,旷工事实不成立。管理处辞退颜光明的通知,采用的实际上是已经被省高院生效判决所否定的理由。

  劳动纠纷的独特之处在于它具有准身份色彩,刘文华认为,劳资双方的稳定关系取决于两者之间必要的信任。因此,应更多地鼓励用人单位在内部采取必要的措施,比如员工参与共同决策、内部申诉、企业满意度调查等等,及时地将劳动纠纷化解在萌芽之中。

  颜光明案件提醒我们,一旦发生了劳动纠纷,也应当采取柔性开放的手段,而不是刚性手段。得到鼓励的应是协商,而不是诉讼。鼓励进行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而不是把双方推向你胜我败、你死我活的境地。这样,独立的公共调解机构的作用显得异常重要。

  那么,调解机构的现状是如何呢?《劳动法》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规定,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但是,由于目前用人单位的工会代表往往站在单位一边,因此,用人单位天然拥有2:1的优势。甚至,很多单位根本就没有工会,有工会的单位大多数也没有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即便有委员会的少数单位,调解的争议案件也在逐年下降。

  这样,用人单位内部的这种调解委员会机制基本形同虚设,《劳动法》设计的这一制度几乎成为一纸空文。

  记者获悉,《劳动争议处理法》将于今年8月在全国人大进行首次审议。刘文华建议:保留行业性、区域性的调解组织,由财政供款,组建具有调解和仲裁职能、独立的实体化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让调解和仲裁合二为一。而用人单位内部的调解委员会则予以取消,代之以劳动争议协商委员会,还其劳资协商的本来面目。潇湘晨报记者 黄志杰

  (法治潇湘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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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红网 作者:黄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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