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评论:认真执法,确实保障农民工的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2日06:00 光明网
余飞强

  据新华网援引国务院研究室日前发布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称,农民工超时间、超强度劳动现象非常普遍,休息权利没有保证。农民工日工作时间11个小时,每月工作时间超过26天。农民工工资水平普遍低下,欠薪现象依然存在。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普遍偏低,且标准调整缓慢,一些企业主往往把最低工资标准当作实际支付给农民工的工资标准。(新华网北京5月1日电记者田雨)。

  针对这一广为诟病的社会问题,社会各界献计献策,以期找到解决问题之道。上述报告就建议,完善农民工维权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并降低农民工维权的司法“门槛”。更有法院针对农民工讨薪难提出应在刑法中增加“拖欠劳动报酬罪”的司法建议。

  凡此种种,都是舍近求远,标新立异,却未必能解决问题。其实,只要我们认真体会并利用好现行劳动法规特别是《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就能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但其关键是要,我们有关的行政部门认真执法。

  本来劳动者与企业主之间是平等的民事关系,涉及的是私人之间的关系,以私法自治为其基本原则,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也主要是任意性规则。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基础上,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可以任意创设合同的内容,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国家不加干涉。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发展壮大,掌握控制的社会资源也越多,具有明显的控制优势。相比之下,单个的劳动者却现得势单力薄。于是,在保证自由、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国家作为社会总平衡者对劳动关系进行干预,特别是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对劳动关系的监督检查。专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也从民法中分离出来,成为民法的特别法,并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强行规定雇主在劳动关系中必须履行某些义务)。目的一是为了克服形式上的公平而导致实质的不公,二是为了劳动者的生命健康,维护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

  我国现行劳动法很好地体现了这种趋势。如劳动法总则第九条就明确,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劳动工作。此法中也规定了各级国家有促进就业的义务与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在法律责任章中,更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劳动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包括规定,用人单位要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权,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工资及保证劳动设施的安全及卫生等。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农民工的休息权,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国家特别是行政机关责无旁贷,应当在劳动者要求下甚至主动提供救济。反观我国现在的情况,事实是行政机关在劳动关系中的消极怠工甚至失职。我们的行政机关有强大的执法能力,只要我们的行政机关认真执法,农民工的权益何患得不到保证。有国家撑腰的农民工兄弟,何苦在强大的企业主面前成为弱势群体。

  由是观之,只要我们利用好现有的制度资源,农民工的权益照样能得到很好的保证,没有必要另起炉灶,徒增不便。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