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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调慢水表可罚五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2日06:21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叶平生)非居民用水户或多个居民用户共用一个水表的用户,如超过60天不缴纳水费,就可能会面临被停水的结果;居民私自调慢水表,将被处以最高5000元的罚款,而擅自从市政供水管网上偷水的“水耗子”经营户,最高将被处以5万元的罚款;城市供水管网发生突发性爆管时,自来水公司应该在4小时内止住水流并开始抢修,抢修时间一般不应超过24小时;在靠近消火栓的道路两侧15米范围内,禁止摆摊停车……记者昨天从广州市市政园林局获悉,广州首部城市供水管理条例有望出台。由该局起草制定的《广州市城市供

水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昨日起正式在网站上公布。

  市民对此有什么意见和建议,都可以写信或者发电子邮件进行反映。寄信的地址为:广州市环市东路348号,广州市市政园林局供水管理处,邮政编码510060;电子邮件地址为gsglc@gzszyl.gov.cn。

  消火栓15米范围不得摆摊

  记者了解到,用水安全尤其是居民生活用水成为本次条例中优先保障的对象。该《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因传染性疾病暴发、水源污染等重大突发性事件发生而无法保障正常供水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对非居民用水采取限制用水措施,城市供水企业应予以积极配合实施。停水超过24小时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生活提供基本用水需要。

  城市供水管网设施在运行中发生突发性爆管、折断事故时,供水企业应在报漏之时起,4小时内止水并开始抢修,一般应在24小时内抢修完毕。

  《条例草案》规定,城市供水企业可以委托物业管理机构或其他机构抄录用户水表、代收水费。受委托的机构不得自行确定或改变用户的用水类别、调高水价或因此向用户收取任何费用。

  《条例草案》明文规定,“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连接管道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故意损毁注册水表或者施用技术和其他方法使注册水表停行、逆行、滞行或倒拨表针用水的”,“非消防需要擅自使用消防用水的”等三种行为属于盗水行为,将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居民户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非居民户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埋设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地面、地下及两侧的安全间距内,禁止建造临时性、永久性建(构)筑物;禁止挖坑取土或者倾倒弃土;禁止向自来水闸门井、水表井内倾倒垃圾及其他污物或埋设其他管线设施。禁止圈占、埋压消火栓。在消火栓临道路一侧的两端各15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摆卖摊档、堆放杂物、停放车辆,以保障设施维修、检测需要,确保发生火警时消火栓能顺利启用。

  浪费超线扣30%用水指标

  《条例草案》还规定,当供水水源发生突发性污染时,供水企业不及时报告行政主管部门的;供水水质、水压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暂停供水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抢修的,政府有关部门将对供水企业处以1万~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非居民用户新建项目不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节约用水设施验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的;不按规定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含滞纳金)时间超过半年的;严重浪费用水超过警告期限仍拒不整改的,由本市各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限制其用水量,可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或扣减30%的用水计划指标。

  核心看点

  《条例草案》规定,非居民用户用水实行计划定额相结合管理,居民生活用水推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管理。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实行分级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其中,非居民用户的实用水量以城市供水企业抄表的数据为依据,用水计划指标应定期核算。非居民用户超出用水计划或定额部分的水量,除按实用水量向城市供水企业缴纳水费外,应另行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缴交加价水费,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超计划加价水费按以下标准计算:超计划20%以下水量按现行水价加价1倍收费;超计划40%以下水量按现行水价加价2倍收费;超计划40%以上水量按现行水价加价3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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