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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亟待刷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2日08:22 潇湘晨报

  问题出在哪里?湖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争议仲裁处处长刘文华认为,目前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缺陷是类似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

  从案件本身来看,企业内部承包关系和劳动关系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根据省高院生效判决,旷工事实不成立。管理处辞退颜光明的通知,采用的实际上是已经被省高院生效判决所否定的理由。

  颜光明案件提醒我们,一旦发生了劳动纠纷,也应当采取柔性开放的手段,而不是刚性手段。得到鼓励的应是协商,而不是诉讼。鼓励进行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而不是把双方推向你胜我败、你死我活的境地。这样,独立的公共调解机构的作用显得异常重要。

  《劳动法》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由于目前用人单位的工会代表往往站在单位一边,因此,用人单位天然拥有2∶1的优势。甚至,很多单位根本就没有工会,有工会的单位大多数也没有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即便有的单位,调解的争议案件也在逐年下降。

  这样,用人单位内部的这种调解委员会机制基本形同虚设,《劳动法》设计的这一制度几乎成为一纸空文。

  记者获悉,《劳动争议处理法》将于今年8月在全国人大进行首次审议。刘文华建议:保留行业性、区域性的调解组织,由财政供款,组建具有调解和仲裁职能、独立的实体化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让调解和仲裁合二为一。而用人单位内部的调解委员会则予以取消,代之以劳动争议协商委员会,还其劳资协商的本来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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