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过夫妻生活显然不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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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2日08:33 南京晨报 |
晨报讯 江苏徐州一对夫妻婚后定下“夫妻生活及生育约定”,结婚不到1年,妻子就拿着定下的字据,以丈夫违反约定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 2005年8月1日,张某与男子郝某登记结婚,10月2日举行了结婚仪式。登记结婚后,郝某曾为张某书写过字据,内容为:“我承诺结婚后未经张某同意不得接触其身体,结婚五年不得要求并提及生小孩的问题,结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共有,并将每月收入的三分之二交于 张某。以上各条如有一条做不到的,自愿放弃所有财产,并同意张某的离婚要求。特立下字据,引以为证。”婚后,郝某多次要求过夫妻生活均遭拒绝。同年12月10日晚,郝某再次要求与张某过夫妻生活,张某不同意,两人遂发生纠纷,张某将家中的部分物品损坏。近日,张某以郝某违反婚后承诺为由,诉至徐州市鼓楼区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妻子张某拒绝丈夫正当要求,不符合社会普遍认同的道德规范和人性的基本需求,显属不妥。丈夫郝某所书写的约定,违反婚姻法对夫妻有同居义务的规定,应为无效。 丈夫郝某表示仍深爱妻子。法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驳回张某离婚请求。 作者:侯盈 冒群/来源:南京晨报 |